民告官启2.0时代 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

\

发布会现场。

  香港商报4月28日讯 最高法昨日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简称《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说,《解释》共27条,包括立案登记制、民告官,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等方面。他还透露,全国一季度“民告官”案数量已超去年全年,有人见县长上被告席就撤诉。有分析认为,法院对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利于政府依法行政。此次行诉法司法解释的出炉也被视为中国民告官进入“2.0”时代。有专家称,立案登记制以及民告官要求正副手的出庭,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和建设法治中国。

  直接认定合不合法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是大量的,而且由于它是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覆适用,往往涉及面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和它同日而语的。

  实践当中,老百姓对一些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多有诟病,比如有些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乱收费的规定等,对群众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李广宇表示,此次《解释》明确,法院可在判决书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它不合法,不把它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另外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且还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审查限于规章以下

  就外界质问这是否意味着对于“红头文件”可提起行政诉讼一事,他指出,这不代表着就可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律直接提起诉讼。他还举例,在公益诉讼还没正式写进行诉法的时候,具体的个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肯定目前无法纳入进来,但是请求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请求一并审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他还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

  民告官必须要立案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解释》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他解释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效果来看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比如它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为此他举了一个例子。“有的原告到法庭一看县长在被告席上坐着,当场就提出撤诉,说县长都亲自来了,我的气也消了,本来我的案子就是为了争一口气,也没有更多别的诉求。这个效果就非常明显。”

责任编辑:宋代伦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