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周永康徐才厚案会怎么判

  贪腐金额亿元以上,必死无疑?

  2000年之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高官只有5名: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因买凶杀妻的暴力犯罪被执行死刑。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目前的总体趋势是,一般没带命案、贪腐行为没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医疗卫生等直接危害人们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那些贪腐数额远远超出社会容忍底线的贪官也被判处了极刑。

  2008年,受贿1.0857亿元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9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被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死刑和死缓,其中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死刑;2011年,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7月19日上午,姜人杰与许迈永被同时执行死刑。这一信号在当时也被许多人理解为贪腐亿元以上的必死无疑。

  当然也有例外。2009年,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的涉案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最后被判处死缓。法院认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从宽判罚的考虑因素:坦白、认罪、悔罪、自首和立功等

  当然,要不要判死刑,是判无期还是判有期徒刑,绝不仅仅看受贿的金额。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同时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宽处理。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贪腐犯罪定罪量刑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已不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唯一因素。因为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也成为确定受贿罪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同一时间段落马和审判并且受贿金额相差无几的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和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两人的判决书看,两人认罪态度都较好,都有坦白情节,退赃都很积极,唯一不同的是,李达球多了一个立功表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被认定为立功。

  而无论是自首还是立功,都是法院裁量刑罚时应予考虑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从《中国经济周刊》梳理的被判处死缓的贪腐高官案例看,坦白、认罪、悔罪、自首和立功等从宽处罚的情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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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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