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构建改革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大公网评论员马俊茂

  习近平领衔的中共领导集体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开创了多个首次,涵盖治党、治国、治军、外交各领域。而本文主题--依法治国--在中共党史上也首次被确定为中央全会讨论议题。

  每一届中共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会都有别于前三次相对固定的主题,在议程上往往依据当时的大势而定,选取关乎国家大计和急需全力解决的事项为讨论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切入点,彰显了法治在“习式治国”的棋局上定是一枚定胜负的棋子。

  而自“习式棋局”落子伊始,改革无疑是最耀眼的标签之一,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成立党军两界改革小组,从改革理念的出炉到改革行动的落地,为“两个一百年”和“中国梦”提供了可供触摸的实践路径,而依法治国的“中心化”则成为了改革之路上的守护神和清障者。

  深化改革的现实机遇与法治障碍

  习近平在十八届一中全会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承诺,要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至今,时间过去近两年,改革一词深入人心,也成为中外媒体描绘中国大势时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与此同时,习近平本人也被称之为继邓小平之后,引领中国当代史上第二波改革大潮的中兴强人。

  与改革理念同步,自十八大后,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的改革措施也渐次落地开花。劳教制度废弃、计划生育制度改革、行政机构职能转变、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金融领域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打破所谓“刑不上常委”的反腐禁区。从全局设计到行业改革,从体制机制到衣食住行,从明规则到潜规则,改革如定向爆破,清除的是与民争利的利益堡垒和制约国家发展前进的沉疴顽障。

  在中国现有的制度大框架下,上述改革政策的推进离不开领导人的思维意识和强势勇毅。而习近平恰好具备了这种双重的个人优势,遗传父辈的改革创新基因,继承邓氏改革开放的治国理念,加上执政合法性和个人身份合力而来的强大权威,让其在推进改革的道路上愈加自信与沉着,除去制度层面的因素,这不失为当下深化改革的最利好现实机遇。

  然而硬币的另一面是,法治不彰、司法不作为,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公民对法治的不信任等现象依然大行其道。这里固然有历史的成因,在第一波改革开放的大潮下,以“致富”为第一要务的社会理念涤清扬浊,法律输给了金钱和权力的疯狂媾合。经过三十多年的时代加固,这种法律缺位下的各个利益团体结成了掘金联盟,他们创造了一个个法外之地,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互相倒手建立了或明或暗的独立王国,而曾经的“政法王”周永康正是这种法治失序的最佳注脚。

  法纪松弛,法律缺位导致了各种黑色政商联盟的存在,这正是深化改革之路上的掣肘所在,他们为了维护既有的权钱利益,在改革之路上有意布下各种绊马索,而时下民众对法律的失信也基本来自于这种现象的普遍化。

  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在一个现代国家还存有法外之地,那么所谓的深化改革和与民让利想必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辩证关系

  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破除顽疾,拔掉暗钉,解构不利于现代文明的旧观念。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套全民普适的保障制度,为正能量保驾护航,重构在过去被人为破坏的法治信仰。

  一破一立,解构和重构诠释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全部内涵,前者聚焦于深化改革,后者着力于依法治国,二者在逻辑上是一种内在的统一,大的原则是先行定规,划定法允地带,在改革政策执行层面,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安民立信。

  深化改革的过程是依法依纪的过程,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是为深化改革廓清廓宽道路。邓小平自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种法治理念一直贯穿于由他本人开启的改革开放全程,且经过屡次宪法修改和不断的法规建设,至今,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几近完备。国家层面有宪法和法律,党内有党纪党规,军内有军纪,各个层面都有约束黑手的条款,这解决了其十六字方针中的前四个字,但后十二个字确实有所偏废,基本让渡给了对改革发展的无原则追求,这是二者的不统一导致的恶果。

  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才能健康有序,改革在一定意义上是化解矛盾的过程,而化解矛盾无疑需要法治先行、法制规范,只有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才能合理化解矛盾,引导进一步深化改革。反之,不能在没有制度设定,没有规则,没有法治保障的前提下进行所谓的改革,这种先于法治的改革还是一种变相的人治思维。

  依法法治也是改革全程中的应有之义,改革的大框架也包括了司法改革等与法治紧密相关的议题,因此,深化改革的过程本身就是不断强化依法治国的过程。

  改革与法治内在统一的同时,也会例外遭遇到“对冲”的不协调局面,尤其是在各行业大面积改革的状况下,遭遇到现有规则无法研判的局面,这时候就需要决策层的民主决策机制和领导人的判断力,但化解“冲突”的底线必需在法治思维的框架内。

  依法治国构建改革共识最大公约数

  习近平在1998年-2002年期间获取清华法学博士学位,其时习近平任职福建省委副书记。且不论官员与学位的关系以及获取机制,仅就他获取的是法学博士而非经济学或其它学位而言,习近平的治国理念中,法治思维定是不能被忽视的因素之一。恰巧,在这接近两年的时间内,他经历了多个历史节点,并在每个时间节点上发表了与依法治国有关的讲话,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庆祝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等场合,习近平一再强调要忠于宪法,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甚至在刚刚过去的纪念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讲话上也七次提到宪法。由此视之,法治观念将融汇到最高层的决策理念中。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设定的深化改革总目标,而法治一定是构建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 在会后公布的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独占了16项中的一项,包括5个小条目。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共高层也屡屡强化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关系。习近平在今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李克强在不同的多个场合强调要把政府纳入到法治轨道,要求公务员在推动改革的同时践行法治原则;张高丽则称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要坚持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党政两界在全力推动改革的同时,践行的依然是法治的底线原则。

  高层极力拔高依法治国的地位,侧面印证了上文点到的法纪松弛的现象,正是因为有了现实的诸多法外之地,所以对中共高层也是一个警醒,从各个层面加强法的渗透,建立一整套有序改革的保障制度成为了决策层的最大公约数。

  在市场层面,不管是维持现有秩序还是继续深化改革,法治意识和规则一定是最核心的关键要素,缺失了法治的市场必定是无序和混乱的开始。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划定到决定性位置,由此,政府之手将会被有意弱化,在此意义上,法治的保障作用更凸显一步。

  在十八大之后的治吏和雷霆反腐之势中,底层百姓又重新拾回了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目前看,这种回归的信任是建立在对个体领导人的寄望之上,但长远观察,这是制度和法律的重新归位。毋庸置疑,底层的百姓即是深化改革的受惠者又是改革的强有力推动者,只有他们对法律抱有了期望,才会有更大的积极性来推动改革。

  再把视野放到知识分子层面,他们是改革过程中的主流民意甚至是政策制定者。在当下的“左右”层面,思想的共同点是主流,二者皆希望国富民强,只不过是在路径和方式上各执一词。那么弥合二者分歧的共识只能来自于对法律的信仰。深化改革只有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中运行,“左右”才会求同存异,放下眼前的争执,着眼未来中国。

  顾炎武有言,诚欲正朝廷以正百官,当以激浊扬清为第一要义。放回到现下的语境中,便是诚欲深化改革以振国运,当以依法治国为第一要义。

责任编辑:艾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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