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回应普选“公民提名”、“国际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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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 中国网 杨佳 

  大公网8月31日讯 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决定草案,并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副秘书长李飞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回答央视记者关于“公民提名”、“国际标准”的话题时,李飞表示,香港社会这一段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对基本法做出另类的诠释来混淆视听,还提出公民提名等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企图误导社会。

  李飞称,香港社会一些人讲的所谓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规定。由于选举权要通过各国的选举法律来实现,而各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制度并不一样。各国的历史、人文、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不同,制定的选举规则当然就不同。

  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国际标准”搞普选。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订做。这哪里是什么“国际标准”,明显是“个人标准”。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世界上无确切定义的所谓“国际标准”去诱使人们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乱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以下为答问全文。

  中央电视台记者:

  近期我们也看到在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较激进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并且要求特区的普选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要对普选的办法做出这种“关闸性”的规定。所以,我想请问人大常委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李飞:

  提的还是普选的问题。确实像你所说的,香港社会这一段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对基本法做出另类的诠释来混淆视听,还提出公民提名等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企图误导社会。关于国际标准问题,我在其他场合已经反复讲过了,由于今天是直播,更多的广大香港市民可以看到,我想再耽误一点时间,再说一说所谓的国际标准。

  香港社会一些人讲的所谓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规定。公约规定了多项普遍人权,但第25条规定的权利最为特殊,其所规定的选举权不是普遍人权,它是一项公民政治权利。首先,各国界定行使政治权利的主体,即公民的标准各不相同。其次,政治权利必须由法律赋予,不是天生的,有关法律需要对选举权的主体、选举权的内容、选举的程序、选举的方式等作出规定。由于选举权要通过各国的选举法律来实现,而各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制度并不一样。联合国1994年的一本指引也指出了这一点,核心意思就是不要求世界各国采取相同的政治体制和选举规则,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各国的历史、人文、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不同,制定的选举规则当然就不同。所以讲,公约第25条确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原则,最终还是要通过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规定。香港基本法45条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长官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

  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国际标准”搞普选。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订做。这哪里是什么“国际标准”,明显是“个人标准”嘛!

  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世界上无确切定义的所谓“国际标准”去诱使人们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乱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

  此前,我听到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有一个形象的说法,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剪布”,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让有关讨论回到正轨上来。这是香港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是为了使讨论严格遵循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规定。

  因为占用时间,我就简单回答这些。谢谢! 

责任编辑: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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