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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要着力解决依法治国的五大重点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仅仅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司法体制改革、依法行政等问题,而是涉及到党、人民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可以预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就这些问题作出决定。

  全面解决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作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问题,推进人民当家作主落地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的统治。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显然,宪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规的法源,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法源。无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无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保证国家法治统一——法治国家基础的客观需要,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深刻体现。

  存在的两个方面的突出立法问题,侵犯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个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一方面,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法律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另一方面,本来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及其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行授权制定法律及法律性质的文件。如果说前者由于人民代表非职业化且因会议时间的限制等还可以得到解释和说明的话,或者则是在根本上挑战国家权力结构的制度安排。虽然《立法法》规定了“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立法法》明确“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不在授权之列。

  因此,厘清法律制定者与法律执行者的关系,明确政府(行政机关)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限制法律执行者的立法权限,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必须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文本相当粗燥,不少法律文本可以说是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操作性差,执行力弱,这也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实行人大代表职业化,完善一年一次例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也是势在必行的。

  全面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重塑法律、法治的权威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也是贪腐猖獗的重要根源。形成此种局面,有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比如司法地方化,更重要的恐怕还在于把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张牌,而不是把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根支柱。“牌”出不出,什么时候出,怎么出,取决于政治或管理需要,而不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出。如此,法律则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法治也就逐步失去了其权威,如果说曾经有权威的话。法治不昌,自然就是人情、关系盛行,各种“网”的编织、扩张及横行霸道便不出意外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就不难理解了,不分是非、对错,只问是不是我的人、我这方的人、对我及其利益是否相关的人成为新的社会规则,正义、公平难寻,价值崩溃,道德沦丧。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含量标准。实现公平、正义,前提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涉诉、涉法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利于推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上收省统一管理有利于法、检去地方化,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利于推进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但还不足以建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在当的领导下,在国家权力结构配置中建立立法、执法和保障法律实施的体制与制度。

  全面推进改革“于法有据”的问题,保障改革进程不反复、改革措施不回潮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某种程度上,改革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破旧,既包括体制机制,也包括以体制机制为依托、依归和支撑的法律制度、具体法律。所谓于法有据,就是改革要在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着力于实现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着重维护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基本制度的规定的同时,使重大改革措施与立法、修法同步进行,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因此,于法有据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改革措施都要在现有法律里找到依据,而是按照宪法原则、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推进改革的法治化进程,防止改革进程出现反复、改革措施出现回潮。这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即改革与法治同步,防止改革与法治脱节,防止把改革与法治搞成“两张皮”。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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