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宣判|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
20日上午,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邹恒甫系列微博侵犯北大名誉权,判决邹恒甫删除涉事微博并在其微博首页向北大赔礼道歉。2012年8月,邹恒甫发表多条微博称“北大淫棍太多”,并牵涉梦桃源餐厅女服务员,后北大和梦桃源公司将邹恒甫诉至法院。以下为宣判详文: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邹恒甫停止侵权,并删除分别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九时十九分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二十一时二十二分在实名认证为“邹恒甫V”的新浪微博中公开发表的两篇涉诉微博内容。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新浪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大学霹雳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被告邹恒甫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邹恒甫负担)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邹恒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