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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改革动力机制须现代化

最近,关于地方改革热情不高、动力不足的新闻报道频繁出现,也将社会对改革的聚焦点转移到了地方政府身上,对地方改革施加压力。然而,地方改革的动力为什么不足?现有的动力机制为什么会失效?

  大公网特约评论员 姜志勇

  最近,关于地方改革热情不高、动力不足的新闻报道频繁出现,也将社会对改革的聚焦点转移到了地方政府身上,对地方改革施加压力。然而,地方改革的动力为什么不足?现有的动力机制为什么会失效?要真正激发地方的改革动力和热情,必须从反思现有的动力机制入手,否则,任何试图推动地方改革的措施都会失效。

  中国地方政府的改革动力,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来自中央的推动。作为中国政治权力的最高层和改革的设计者,中央的改革决心对地方有重大影响。中央改革决心大,推动地方改革的力度就会强,地方在感受到中央改革决心的同时,也会顺应这种决心,否则将会冒着被惩罚的巨大风险。近日,中央政府出台了公车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出台后,有地方官员反映,公车改革涉及面大,改革前期地方肯定会观望,肯定会不积极,他们会观望中央的改革决心,只有等到摸清了中央的改革决心后,才会真正的落实公车改革方案。第二,来自自身政绩的驱动。地方官员在安排地方工作时,往往把那些能出政绩、能尽快出政绩的工作列为重点,而对于那些耗时长、不容易出政绩的工作,则会冷处理。涉及到改革的时候也是一样,有些改革涉及面广,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去从事,且不能增加本地GDP等和官员考核指标有关的项目,所以他们就会不积极,典型的如教育体制、文化体制改革,这两个改革喊了好多年,每年都说要增加教育投入,但实际上实现的很少。教育改革做得再好,也不能增加GDP,不能改善城市的外在面貌,这种政绩别人很难看到。第三,对本地利益的追求。在中央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的改革措施中央出台后,地方没多大反映,甚至领导人多次强调后,地方也不是很积极;但有的改革措施,中央可能还没有正式出台,只处于讨论阶段,地方就可能抢着落实。尤其是对于一些改革试点、新的经济规划等,地方一般都会一窝蜂的抢着做,比如设立自贸区、两路一带等。出现这种截然不同的现象,反映的是地方对于利益的考量和追求,无利可图的时候,自然积极性不高,有利可图的时候,自然要争要抢。

  中国地方改革的动力机制主要包括以上三方面,当然,在中央的推动这方面,也会包括很多内容,比如中央采取考核评比、督促检查等方式。除了这三个方面之外,地方改革的动力有时候也来源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中国有31个省市自治区,东西南北差异很大,发展水平高的省份可能会在经济改革、市场化改革、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走在发展水平低的省份前面。

  动力的反面是阻力,从以上对动力的分析来看,中国改革的阻力主要在执行方面,决策方面的改革阻力反而要小一些。中央对于改革的决议容易达成,而改革在地方层面执行的时候,则要困难得多。

  这种情况和美国恰恰相反。奥巴马任总统以来,也推动了一些改革,特别是医疗改革,奥巴马把医疗改革作为自己第一任总统任期的主要政绩。医疗改革在美国是一项重要改革,历任总统都知道重要性,但都没有得到国会的重视和批准。可以说,如何获得国会的批准是医疗改革的硬骨头。奥巴马上任后,着力推动医改,民主党和共和党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议,医改法案提交国会的时候,长时期没有达成共识,使得这一法案的表决期一拖再拖。2010年3月21日,国会终于以微弱优势通过了医改法案。医改法案通过后,在执行层面是不会遇到大问题的,美国的地方政府也不可能抵制医改,国会通过的法案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地方不执行,那么自有一套法律程序来应对。这和中国不一样,中国医改在中央层面容易达成共识,但问题主要在地方是否有执行的积极性。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地方改革的动力机制还多属于传统政治范畴,主要集中于中央的推动和对地方的诱导,地方利益在改革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这种情形下,中央的行政成本很高,改革者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琢磨如何激发地方改革动力。

  在未来,地方改革的动力机制应多从法律角度出发,从法律上建立一套动力机制,如果地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就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去追究地方官员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加强法治建设外,还要让改革方案具备法律效力。比如,公车改革方案,虽然是中央发布的,但只是一个工作方案,只属于中央的文件,地方落实公车改革的时候,大多也是从落实中央文件的角度去考虑,文件落实的好不好,最多挨点批评、受点处分,而且这种责任也很难追究。但如果把公车改革方案从文件变成一个法案,比如由人大通过,一旦变成一个法案,地方是否落实,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要加强中央地方关系的法律规范建设。中央和地方不仅仅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还应是两个法律主体的关系。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一种契约,一旦地方没有按照契约要求贯彻中央政策,那么中央除了行政手段外,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去制约地方政府。

  像中国这样拥有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的多层级政府体系,中央和地方之间,尤其是和基层的地方政府之间,政令是间接的,中央的政令要通过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层层转达、解释才能到乡,这之间政策失真的风险很大,政策完全落实的可能性也很小。如果建立一种法律关系,五级政府之间是五种法律主体间的关系,那么任何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发生违约的时候,都可以从法律上找到解决办法,这不但能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政令畅通问题,也能解决省与县市、市与县乡等的政令畅通问题。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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