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监管漏洞亟需法律填补
一些法律规定亟待细化标准
记者采访发现,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发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监管漏洞,亟需法律填补。
山西、福建、山东、河南等地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邬勇雷解释说,在专项活动中,他们发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法院尚未建立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台账,有的罪犯未到社区矫正场所报到,存在“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
此外,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反映,如何准确把握保外就医条件中“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标准,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湖南省检察院在这方面先行试水,进行了有益探索。
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国祥介绍说,今年5月,湖南省检察院联合省监狱管理局,邀请湘雅医院心血管、内分泌权威专家就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三种疾病”罪犯的疾病鉴定工作开展了专题讨论,形成了湖南省“三种疾病”短期内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诊断标准,为“三类罪犯”保外就医及收监工作提供了参考性依据。“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就保外就医相关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诊断主体和诊断标准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标准。”
而对1990年出台至今仍在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检察机关认为,办法规定的疾病伤残范围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对29种疾病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导致目前确定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不少情况难以界定,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修订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