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名红的姐姐回忆说,事发当晚,弟弟正在歇凉,一村民打电话叫他去乡政府看热闹,他骑了摩托车就出门,母亲还在背后吆喝着劝他不要去:“白天做事太累,不要去看热闹,明早还要抗旱”,但没有劝住。
“没想到会出这样的鬼事。”胡名红的姐姐说,弟弟在当晚并没有参与翻车,只是在楼上走廊里推阻了前来劝阻的乡干部和派出所民警。
不懂法的家属们原本以为,法不责众,可能关押半个月就会放人。但一个多月的等待换来的却是逮捕,胡名红、胡名益等人被关押到绩溪县看守所。家属们这才向律师求援。
判决只字不提乡政府过错
2013年11月,绩溪公安局向绩溪检察院移交了起诉意见书,对涉事村民定性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近十名辩护律师到绩溪检察院就起诉的罪名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进行沟通,认为罪名与事实不符。
胡名红的辩护律师钟颖认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直接故意制造事端,来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某种无理要求或发泄不满情绪。但从村民当晚聚众行为来看,并没有一个主要领导者,而且村民的诉求是请乡长就人工增雨和抗旱设备分配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是应有的请求权和监督权。
2014年3月13日,在经过一次退补侦查和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绩溪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绩溪县人民法院于4月8日至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13年8月10日18时许,荆州乡因线路检修全境停电。19时20分许,数百名荆州乡村民到乡政府院内,以抗旱之事责问乡政府干部,乡政府工作人员在乡党委书记汪军的带领下对村民进行耐心解释、劝说,但被告人胡广山、胡名红等人不顾乡政府干部及派出所民警的多番劝阻,强行冲上乡政府办公楼二楼、三楼,对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推搡,并对三楼门窗进行损毁。
检方还指控被告人胡名益、张日等乘机使用电工爬电杆的脚蹬子和石块等物对院内三辆公务用车进行打砸并掀翻,整个事件持续近三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经对被损坏门窗及三辆车进行鉴定,价值人民币44016元。
6月17日,在未通知被告人家属和辩护律师到庭的情况下,绩溪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胡名红、胡名益等五人两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将判决书直接交给关押在看守所里的胡名红等人。此外,还判处胡小兵、陈新建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