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
保健品监管引入“备案制”
市面上五花八门的保健品,应怎么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拟引入“备案制”。
我国实施保健品管理是从1996年开始的。根据现行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产品上市需要前置审批,而且是产品“个案审批”制,即以产品为单位进行审查批准,无论产品中的主要成分是否相同,都需要按照同样的审批流程进行。
新华社曾报道,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审评审批占用了大量的资源,而事中、事后的过程性监管和市场监管所配置的资源则相对薄弱,造成“重审批、轻监管”现状。
公开报道显示,去年7月,包括诺天源、中粮、上海交大昂立、娃哈哈、康恩贝、华北制药等100多家企业向国家食药监总局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食品安全法修订建议,呼吁通过分类管理引入备案制。
反对备案制的意见认为,由事前审批改成备案管理,将导致保健品市场更乱。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何计国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对保健品实行备案管理是国际管理,并不意味着放松管理。
“审批制是一种前置约束。实行备案制,政府一样要根据配方检查保健品的成分、质量,只不过把整个环节放到事后来监管。”何计国认为,如果实行备案制,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一定要跟上,发现产品和备案的情况不符,对企业进行惩罚,同样可以管好保健品市场。
看点
新食品安全法将实行最严问责
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张勇介绍,草案拟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新京报首席记者 关庆丰
引咎辞职
频发重大事故 地方“一把手”应辞职
张勇说,草案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并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根据草案,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述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