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离职后三年内,须接受离职后工作规管。其中首年内,前任行政长官不得接受任何聘任工作(不论全职或兼职),在任何商业或专业机构出任董事或合伙人,或独资或与他人合资经营任何商业或专业服务;在随后两年内,前任行政长官在接受香港境内或境外聘任工作或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前,应先向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征询意见。
在三年管制期内,前任行政长官不得受任何公司聘用或委任为董事。
董建华于2005年3月份卸任香港特首,至今已过去9年有余,可见已远远超出3年限制。
延伸阅读
台湾公务员禁任私企独董
违法者最高可判7年徒刑
台湾地区关于公务人员出任独董的规范,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务人员任用法”。该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公务员利用权力、公款或公务上之秘密消息而图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处断,其他法令有特别处罚规定者,依其规定。其离职者,亦同。”公务员违反此项规定者,应先予撤职。
台湾“刑法”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为: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它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万元以下罚金。
由上可知,台湾公务员完全不可以出任私营企业的独董,违犯者可判处最高达7年的徒刑;兼任公营公司独董,也需依法进行。
至于公务员离任或退休后出任独董,“公务人员任用法”的规定是:“公务员于其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限制仅在离职后的三年之内,超过三年后即不受此约束。三年内的限制,也以不“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为原则。(记者 康殷发自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