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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办:沪粤等6省市法检经费将收归省级管理

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

  问:《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对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有哪些具体举措?其意义是什么?

  答: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为此,《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根据中央要求,提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应该指出,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司法权是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因此,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

  问:今后将如何选任法官、检察官?

  答:法官、检察官的选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法官、检察官首先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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