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一审认定受贿额有误二审加刑2年
检方指控,2009年4月和2011年1月,李学智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督察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秦皇岛市环保局干部刘某和当地环保部门现金36万余元及价值1.2万余元礼品。
2011年1月,李学智在河南新亚纸业集团现场核查过程中,以停产整顿为借口,先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现金190万元及价值3万余元的手机 5部。
李学智的前妹夫刘晓庆也涉及部分案情。
庭审时,李学智称,190万元是宋某与刘晓庆间的借款,有借款书为证。
2013年9月,一审以李学智受贿36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检方认为李学智受贿金额应为231万余元,提出抗诉。李学智也以自己无罪,上诉。
2013年11月二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李学智提供的借款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形成,无法证明真实性,证人当庭否认在借款书上签名。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指控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手机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且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为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学智获刑14年。(记者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