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百万捐寺院,法院未认可指控
对于检方指控黄志光涉嫌从1985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非法持有制式猎枪、气枪共7支的事实,广州市中院予以了认定,并作出如上判决。
但对于一项百万贿款的指控,法院并未认可。据检方指控,2008年前后,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对此,法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给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出,其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客观上100万元密封放置于黄志光家中数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捐出后寺庙也未返还任何款项,捐赠登记也是以其儿子名义进行,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其后,广州市检察院就此提出了抗诉。
公诉方
捐赠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
昨日庭上,黄志光当庭陈述了此事件的来龙去脉:2008年,鸡鸣寺住持找到黄志光,称寺庙没有钱修大佛,希望黄志光帮忙找几个商人对此进行捐助。此后,黄志光和李亚鹤聊起此事,李亚鹤表示愿意捐助鸡鸣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黄志光对此表示认可。
此后某天夜间,黄志光之子黄伟向李亚鹤请教“生意经”,随后李亚鹤让黄伟带回家一个纸箱,声称是土特产。黄志光一家人从未打开过那个纸箱。直至黄志光与李亚鹤准备前去鸡鸣寺捐款的前一天,李亚鹤指点黄志光,要求其“将纸箱带上”。黄志光表示,当时有些猜到箱中之物,但并未打开。
第二天,当着鸡鸣寺财务的面,该纸箱被打开,内装100万元现金。这100万元以黄伟的名义捐赠给鸡鸣寺。就此,黄志光及其辩护律师表示,自己并无占有这笔款项的故意,从一开始便是受人所托,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其实是做“慈善”了。
对此,公诉人当庭表示,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不影响其受贿行为已完成。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李若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