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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等10地政府债“自发自还” 财政部不再代发

历经3年探索,地方政府债券迈出了从“自行发债”到“自主发债”的关键一步。21日,财政部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明确今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10个试点省市可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

  风险防范

  试点应披露财政运行情况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时,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强调,为避免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必须严格设置地方发债的“防火墙”。

  王雍君对此认为,“防火墙”设置的重点在于,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通过地方政府发布的财政运行情况、呆坏账、还债资金来源等各方面信息,决定是否购买债券。

  此前三年试点,均未涉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只在去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中首次提及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但表述较模糊、概括,只提出了“逐步推进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但昨日发布的《办法》,则细化了信用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原则,如要求“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试点地区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试点地区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释疑

  试点地区如何选择?

  2011年的首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仅4个,去年增至6个: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昨日财政部发布的10个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中,除上述6地外,还包括北京、青岛、宁夏和江西。

  这10个试点中,既有省级行政区、直辖市,也有计划单列市;既有东部沿海省市,也有西北、中部省份。10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透视出试点选择标准,或者选择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山东;或者选择负债情况良好的地区,如今年被选为试点的宁夏和江西,去年这两省审计的政府总债务率为50.5%和68%,与同区域其他省份相比,债务率较低,偿债能力较强。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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