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中国时政 > 中国聚焦 > 正文

热闻

  • 图片

最高法: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等报请减刑、假释需开庭审理。

  中新网4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等报请减刑、假释需开庭审理。

  孙军工指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孙军工介绍,《规定》第6条规定,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 责任编辑:晃彦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