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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草案三审 拟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开幕,备受瞩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迎来第三次审议。对于财政专户,二审稿规定,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和依法设立的财政专户。

  解读 如何偿还旧债成为地方难题

  本次预算法修改,将地方债发债主体限定在省级政府。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表示,省级政府作为举债主体,可以既做到允许地方举债,又对债务规模和方式进行限制。

  发债用途限定在“建设投资”,刘小川解释,国外的地方政府一般通过发行市政债解决城市建设问题,地方债有且仅有这一项用途。城市建设项目一般具有一定的收益,这有利于偿还债务。

  “政府的一般支出靠财政拨款来解决,不能通过发行地方债来维持政府运行。如果地方靠发债来做其他事情,比如进行经济调控,就会破坏基本的市场规则。”刘小川说。

  中央如何限定各地方的发债额度?刘小川建议,中央已经评估了各地的地方债规模,今后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实力和负债情况来确定地方发债限额。此外,地方的偿债信用也应该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刘小川指出,三审稿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这意味着现有的地方债融资平台将不允许再借新债。有的省市靠借新债还旧债,一旦严控地方债,过去借的债如何消化,这是今后地方面临的难题。

  反对铺张浪费 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等支出

  反对奢侈浪费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有多处体现。

  三审稿中新增规定,各部门在公开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做出说明。

  针对地方党政机关热衷兴建豪华楼堂馆所的问题,三审稿增加规定: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此外,三审稿还增加了惩罚措施: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财政专户 三审稿限制设立财政专户

  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的一大变化是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收付,限制设立财政专户。

  三审稿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上缴国库,严格限制财政专户的开设范围,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对于财政专户,二审稿规定,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和依法设立的财政专户。

  有意见提出,实践中财政专户数量众多、管理混乱,滋生了很多的问题,取消财政专户是大势所趋,建议删去有关财政专户的规定。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财政专户。因此,三审稿中限制设立财政专户。

  本版文/本报记者 关庆丰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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