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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即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4月21日发布“第10号令”,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1日讯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4月21日发布“第10号令”,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12日

  • 责任编辑:晃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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