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
各级政府信访部门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事项
《意见》要求,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网上受理 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更加重视群众来信尤其是初次来信办理,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大力推行阳光信访,全面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分级负责 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
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作为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下基层调查研究、深入联系点、扶贫帮困等结合起来,提高工作实效性。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1天、市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旗)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省、市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不接待越级上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等方式,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检验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问效上。
一站接待推行律师参与接访
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要求,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联合接访,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进驻联合接访场所责任部门的动态管理,做到信访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及时进驻,信访问题明显减少的责任部门有序退出;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
维护秩序 信访中有违法交警方处理
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涉法涉诉引导信访人向政法机关提出
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热情服务。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
解读
诉讼与信访严格分离扩大法律解决渠道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看来,应该扩大法律纠纷解决渠道的范围,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有效的涉诉涉法信访终结制度。
目前信访类别有很多。有因对制度政策不满引发的信访,有涉诉涉法信访,还有投诉、控告、反腐方面的。其实,有些信访事项本来是不属于信访管辖范围内的。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因此,《意见》提出,要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
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分离呢?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在去年10月出版的《中国法学》杂志上撰文称,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范围受理案件,明确将法律性质的信访与非法律性质信访区分开来。
原则上,涉法涉诉的事项是有法律渠道可以进行解决的,但为何群众依然信“访”不信“法”呢?马怀德认为,原因是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救济渠道不是很畅通,甚至有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使得信访成为解决纠纷矛盾的主要方式。本来应该由法院解决的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解决,老百姓只能通过上访解决;本来是法院应该受理的案件,法院不受理,老百姓投诉无门,也只能是选择信访;如果每个渠道要么解决不了,要么权威性不够,老百姓只能选择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最后走上信访之路。
马怀德建议,必须要畅通法律救济渠道,树立司法权威,来把更多的纠纷矛盾吸引到法律渠道。要让老百姓理性地选择,把他们引导到既能够维护法律统一,保障法律权威,又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纠纷的法治轨道上来。
为此,应当扩大法律纠纷解决渠道的范围,提升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成本,增强透明度,建立有效的涉诉涉法信访终结制度,唯有如此,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才能树立法治的权威,也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者 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