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官辩护体现我国司法进步
任何被告人,包括落马高官在内,都享有平等、合法的辩护权,这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落马高官的辩护权从无到有、从不充分到比较充分,这个变迁过程,正是我国司法进步的缩影。
如今,薄熙来、刘志军、陈良宇等人有律师为他们辩护,而他们的“前辈”——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原天津地委专员张子善等就没这样的待遇。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组织和律师活动,由此否定了律师辩护制度。1952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的刘青山、张子善,不但没有律师辩护,连自行辩护也没有。刘青山说:“在反贪污浪费的今天,拿我当典型,处理我来教育全党……在历史上说也有用。我不求饶,死了比活着有价值。”
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才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从而在立法上对辩护制度予以肯定,我国新的律师制度才得以建立。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尚不健全的辩护制度再度奄奄一息。大多数辩护律师被认为“丧失阶级立场”“为坏人说话”,被划为右派。“文革”时期,谢富治、王力、江青等人提出“彻底砸烂公、检、法”,辩护制度彻底销声匿迹。
改革开放后,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律师等为其辩护。该法被钱列阳称为我国“第一代刑事诉讼法”。此时适逢中央准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法律界简称“两案”)进行公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为此成立了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司法部则指定了4名律师,组成“两案”辩护律师组,张思之被任命为组长,并被指定为江青的律师。据张思之回忆,江青认为,“这是一场政治审判,不是法律审判”,她十分嚣张地对法官说:“我怕过谁!”还在法庭上高喊那句当时的流行语:“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在审判江青时,律师的辩护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但经过辩护,张思之带领的“两案”辩护律师组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宗罪行。
尽管上世纪90年代王耀庭代理陈希同案轰动一时,但“启蒙作用”有限。本世纪初,落马高官在审判时依然讲究“淡泊明志”“不跟党辩论”,不懂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判死刑。他说:“我一直表态说不请律师。犯了罪,我负法律责任,接受国家的一切处理,不需要辩护。我不愿在法庭上与党辩论。我年纪已近古稀,不会再给党抹黑。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请,我就请。”2004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的态度则是:“我是党的人,怎么能够请律师同党对抗?党要把我怎样我就怎样。”
从行使辩护权的角度来看,在落马高官中,陈良宇可以说是一个代表人物。一方面,他和律师积极配合甚至“演戏”,另一方面他又同以前的高官一样积极认罪。此案过去5年后,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该法进一步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比如,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提前到“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钱列阳认为,随着立法上对辩护制度的完善,能够利用辩护权来保护自己的落马官员的比例在升高,目前约占一半左右。钱列阳尤其提到了薄熙来案的重大意义,“抛开薄熙来的犯罪事实和他造成的危害不讲,控辩双方的庭上激辩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积极意义,是个典型的例子”。现在,钱列阳为政府官员讲解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时,课堂上静得出奇,官员们都在认真记笔记。
但目前,为高官辩护仍然存在一些困难。首先是有些高官“自暴自弃”,认为不管有没有律师,不管谁担任律师,审判结果都不会有什么改变。对此,高子程认为,“不能因为被告人的态度,就轻易放弃被告人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之追求。律师对刑事法律的了解程度,对事实、行为性质的判断水准和准确度,要高于被告人,所以要保持独立辩护,不受被告人观点左右,也不受办案机关的观点左右。如果律师一开始就顺从被告人和办案机关,那辩护的意义就丧失了,就像医生无原则地顺从患者和家属,治疗的意义就丧失了”。
在高子程经手的案件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证明高官案件并非“难以改变结果”——2009年,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被控受贿近2亿元,被判处死缓;而同一时间,被控受贿1亿多元的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李培英、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均被判处死刑。高子程为陈同海辩护时,调取了50多份新证据,证明其中1.5亿元受贿款有疑义,为陈同海争取到了缓刑。
王兆峰也谈到,正因为“高官案件受到各方的影响,有些环节上的工作人员可能也有‘未审先判’的心理,觉得‘过程中的某些东西马虎点没关系’,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时还未必有普通案件做得好。这就恰恰需要律师好好分析、甄别证据,将问题梳理清楚。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发挥空间更大一些。”
其次,律师“取证难”仍然制约着他们为高官辩护。王耀庭曾说过,上世纪80年代,律师制度刚刚恢复,律师归法院领导,享有干部身份,是占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享有充分的取证权和会见被告人的权利,那一时期堪称律师职业地位的“黄金制高点”。但在1997年,律师法将律师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律师与法院取消“身份绑定”后,律师界通称的“三难”问题开始暴露——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造成“三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和民众以“无配合义务”等为由阻碍、拒绝甚至故意刁难律师调查等等。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三难”做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义务,辩护律师的“三难”困境开始有所改变。律师与薄熙来会见了几十次就是一个例证。
在钱列阳看来,辩护律师就像天平一头的砝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制约公权力;而公诉人打击犯罪,好比天平另一头的砝码;中间那根轴是法院,两头的砝码互相制衡,才能达到司法公正。“2014年是我执业的第二十个年头,这20年来,让我感到特别欣喜的是,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都在提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案要案的法庭辩论,有时就像是在开批斗会,法官、检察官集正义与力量于一身,非常亢奋。现在,我们越来越习惯就案论案,就法论法。无论高官还是平民,无论办案人员还是辩护人员,如果每个人都相信法律,有很强的法律意识,让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就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