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凡是查处不力,再被举报仍有涉黄活动并查实的,属地镇(街道)党委书记、公安分局长、派出所长、村(社区)书记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从严处理。凡党员干部参与经营涉黄场所、充当涉黄场所“保护伞”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从严处理。
2.凡在扫黄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凡是坐视不理、推而不动的,凡是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延误扫黄整治工作的,都要追究责任。
3.不挖出“保护伞”不收兵,不见成效不收兵。凡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一律予以严肃查处。
4.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为涉黄人员说情开脱,包庇、纵容涉黄人员或为涉黄人员提供庇护场所,为专项整治设置障碍。
(大公报记者方俊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