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坐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由利害关系人支付住宿费
齐屿案卷宗材料显示,齐屿案是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人员办理的,办案人员包括反贪局局长李晓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年底,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多人次到海南省的海口、三亚以及北京等地,调查齐屿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2008年6月1日起实行的《长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差人员必须到国家和省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副省级、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
但是,侦办齐屿案的办案人员入住的海口金色阳光泰得温泉度假酒店、海南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揽海大酒店等五星级宾馆,并不是定点饭店。办案人员中,至少有两人乘坐了头等舱。
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
翟学军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证据显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海南办案期间,郭昆控制的公司不止一次支付了住宿费用。有的住宿费用,虽然不能认定是郭昆公司支付的,但肯定不是办案人员自己支付的。
2012年9月5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徐宏、徐伟卓到海口办案。
齐屿案件卷宗显示:2012年9月16日,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格林豪泰酒店311室,徐宏、徐伟卓询问了证人王仕杰并制作了笔录。
9月17日,两人入住海口的五星级酒店海南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8026室。经查,该房间由一个名为孙科伟的人交付押金,孙入住8025室,押金共计2500元。
酒店开具了两张发票:长春市检察院892元,长春市公安局892元。
机票信息显示,2012年9月5日北京至海口、9月19日海口至北京,孙某与两名办案人员在同一班飞机上。
2012年10月30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晓明带队去海南,同行的还有王岩、徐伟卓、柯建甬、李晓东。其中,柯建甬和李晓东分别是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
令人不解的是,涉案土地所在的澄迈县地处海南岛北端,紧邻海口,李晓明等一行5人却从长春直飞海南岛南端的三亚。
4天后,李晓明一行住进了与三亚市很近的保亭县七仙岭温泉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的五星级酒店君澜温泉酒店。
2012年11月4日,李晓明入住君澜温泉酒店6036房间,柯建甬入住6112房间,王岩入住6102房间,孙书阳入住6112房间。
一份书证显示,孙书阳为郭昆公司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
当晚,李晓明从6036房间转到6116房间,6036房间住进一名女子。
翟学军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具了李晓明等人此行的住宿凭证,4人1天花费共计5908元。
齐屿案卷宗显示,2012年11月1日和5日,办案人员在海口询问了两名证人并制作了笔录。
2012年11月7日,李晓明、柯建甬乘坐海南航空HU7331次航班,从海口飞往长春,均坐头等舱,座位号是1F和1D。
2012年12月4日,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实施办法》。强调严禁违反规定办案,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禁以案谋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翟学军说,这些规定都没能阻止本案中办案人员和“利益关系人”的不正常联系。
2013年5月23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柯建甬、李晓东再次到海口办案。
5月23日,李晓东、柯建甬分别入住海南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6020和6024房间。
齐屿案件卷宗显示:5月24日,柯建甬、李晓东在澄迈县询问了证人王仕杰并作了笔录。
海南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定金收据显示,5月22日,黄某交付押金5000元,预订了6018和6020两个房间。5月23日,黄某又交押金2500元预订了6024房间,黄某也是郭昆公司的员工。
5月26日,海南骏轩酒店有限公司澄迈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开具了两张发票:一张发票的付款方为长春市检察院,金额为1200元;另一张发票的付款方为郭昆的澄迈金鑫鸟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金额为3969.92元。
《长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级以下人员省外出差标准上限是150元/天,两人住宿4天,最高可报销1200元。
翟学军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他掌握的上述两张发票的复印件。
2013年12月1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求证发票真伪,酒店以涉及客人隐私为由拒绝证实。
西海岸温泉度假酒店位于海南省澄迈县。在澄迈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工作人员根据发票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向中国青年报记者确认,两张发票是真的。
2013年3月23日,办案人员刘立铎、李宗禹、张生入住海口的文华大酒店(五星级)。三人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
齐屿案件卷宗显示:第二天,三人在该酒店1002室询问证人张丽并制作了笔录。
翟学军称,他掌握的证据显示,2013年3月23日,办案人员刘立铎、李宗禹、张生入住海口的文华大酒店(五星级),房费由三亚某房地产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