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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制度被批走样:副市长被判10年直接回家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看来,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然而,这种彰显司法文明与人道主义的制度,在执行中却因可操作空间太大而屡屡走样,最终反过来伤害了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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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违法保外就医乱象频生,除审批流程漏洞较多外,事后监督乏力,也是事实要抑制违规保外就医现象的发生,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原标题:“保外就医”缘何屡屡走样

  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出现“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的现象。“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潘开元说,“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潘开元介绍。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看来,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然而,这种彰显司法文明与人道主义的制度,在执行中却因可操作空间太大而屡屡走样,最终反过来伤害了制度本身。

  逍遥“狱”外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他却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直至2011年初省检察院对林崇中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他才被收监。

  又如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徒刑8年后,以蹊跷的保外就医,长达8年之久,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均不知其所踪。

  2011年3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就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

  2013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与普通罪犯相比,在保外就医中,获刑官员占有相当比例。“获刑官员之所以容易获取保外就医这一特殊通道,在于官员在位时广织关系网,具有深厚的人脉,更具备利用先前的各种资源造假的条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紧盯着。”在杜立元看来,“如果他们保外就医低调些,被发现的几率极小。”

  除一些获刑官员把保外就医当成逍遥“狱”外的一个渠道,也有其他类型的罪犯钻此空子,有的甚至造成极严重的后果。比如大连市“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通过买通监狱长等手段获准保外就医,结果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

  审批流程过简

  目前,各地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依据,主要是1990年12月3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在杜立元看来,这个部门规章颁行二十多年,受当时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而且,该办法未能与上位法紧密衔接,使保外就医在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环节上都存在问题。“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监狱讨论罪犯是否保外就医时,检察院(组)人员只是列席参加。”杜立元说,“上报罪犯保外就医的手续时,尽管将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但仅是告知备案。”“从这一程序不难看出,对罪犯决定是否保外就医,监狱本身就有决定权,检察系统的监督权相当有限。”杜立元说。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的重视。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程序进行了修改。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新刑诉法出台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系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制约,但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效果有待观察。”杜立元说。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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