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反腐机制仍显不足
新华网的文章指出,由于合作程度不同、司法制度有所区格、人权理解存在差异等因素,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合作力度上仍显不足。
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并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显示,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
中国与外逃贪官的主要潜藏地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成为追逃的主要障碍之一。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称,尽管如此,中国仍可以通过与对象国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个案解决等途径来追逃追赃。另外,由于贪官外逃常常采用伪造证件等方式,提请对象国予以驱逐也是一个途径。
文章援引一些分析人士表示,基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或会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打消其他国家对移交中国外逃贪官的顾虑,也利于他国返还外逃贪官所持有的赃款赃物。
据公开报道,最高检察院已与75个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等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追逃追赃的关键之一是从根源上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规,一些大额可疑外汇交易将被报告。
受访的分析人士表示,虽然这些规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各自为政、监管不力的现象,预料今后中国很可能会立体化地采取相关资产管理措施,包括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建立金融实名制度、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完善外汇管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