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中国时政 > 中国聚焦 > 正文

热闻

  • 图片

媒体盘点十起官方辟谣事件:王立军休假性治疗入选

根据公开报道,对近期多起政府部门先辟谣后又被证实的事件盘点发现,“官谣”多源自想急于撇清自身污点的某些单位或个人,一般鲜有具体的解释和证据支撑,而官方发布“虚假消息”者多未被问责。

  专家观点官谣发布者不应被法外豁免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院长张志安副教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各种不靠谱的官方辟谣的产生,缘于政府部门长期以来趋利避害的惯性思维,试图掩盖自身的错误,急于撇清干系等心理。“在当下信息高度便捷的社会,单纯靠权力垄断信息的做法,已然日趋于颓势。但很多人仍屡屡尝试,关键在于一些人过于自信权力的能量,还沉浸于传统的信息发布模式。”

  另外,这还与政府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问责的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政府长期独家垄断话语权,每一个“官谣”背后,都同时存在一个掩盖真相的运作过程。只有随时接受公众监督,让权力充分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使谣言不会轻易产生,同时也大大打消一些官员试图掩盖真相的念头。才不会出现“辟谣”不成,反成“官谣”。

  政府每一次出现不靠谱的辟谣,其公信力就会再一次降低。“但是,有些官员‘死猪不怕开水烫’,降低公信力对于这些负责人和官员来说无关痛痒。”

  张志安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发布“官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与散布“民谣”的普通百姓一样受到惩罚,官谣的发布者不能被法外豁免。

  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语文出版社社长王旭明称,应从制度上反思如何治理“官谣”,无论是新闻发布制度,还是官员对外讲话等,都要把不能对公众说谎造谣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凡造谣说谎者不提拔、不重用也不晋级,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官员造谣涉滥用职权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上午说,多数“官谣”背后都因受到权力影响,“官谣”发布者固然有责任,而制造者尤其要被追责。

  他还指出,在薄熙来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历数薄的数宗罪中就有一宗“批准发布王立军休假式治疗”为滥用职权罪。公诉方称,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等一系列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因此检察院将薄的行为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起诉书中这段话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官方造谣、发布虚假信息属于滥用职权罪。发布官谣是犯罪,属滥用职权罪。”陈春龙说。

  名词解释·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责任编辑:晃彦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