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中国时政 > 中国聚焦 > 正文

热闻

  • 图片

中组部:干部在企业兼职不得超1个 不得领取薪酬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国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清理的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

  ■ 案例

  1 审批

  浙江一公司董事全是官员

  浙江桐庐国资公司2011年公开的资料显示,董事长俞谷为时任桐庐县财政(地税)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庐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常务副主任。

  该公司12位董事全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10位分别是现任或者时任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一把手。

  2012年6月,桐庐县副县长毛根洪表示,兼职情况确有存在,兼职干部均未在国资公司领取报酬。

  温州20干部兼职高球协会

  2010年8月9日和10日,《温州日报》《温州晚报》分别刊登半版和整版套红广告,庆祝温州高尔夫球协会成立。其中,温州市20多名现职副厅级至副处级领导干部名单和职务赫然在目,并分别担任主席(会长)、名誉副主席、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等职务,占据协会领导席位的“半壁江山”。担任协会名誉副主席的温州市体育局局长说,这件事未经自己的同意,属于“被担任”,他还透露,还有一些人也和他一样是“被担任”的。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 解读

  退休后三年内兼职须经审批

  【规定】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 责任编辑:辛忠

人参与 条评论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