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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快评:最高检为何24年没有向人大汇报反腐工作

今天上午,最高检向全国人大作了关于反腐工作的报告,5年以来对32名省部级以上官员立案。这是24年来最高检再次就反腐工作向全国人大进行报告。该事件很快引起舆论注意,并对最高检24年未向人大汇报反腐工作产生质疑。

  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的报告 ——1989年10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复之

  现在,我就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主要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汇报。

  一、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主要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今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工作报告,领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党中央强有力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国务院的支持。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根据全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切实做好几件人民普遍关心的事情”的精神,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这项工作,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

  ⒈根据党中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告》,掀起一个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高潮。

  今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一次重要谈话中指出,要始终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惩治腐败要认真做几件大事,可以搞一个临时的大政策,限一个期限,给贪污、受贿分子一次悔罪的机会。今年7月下旬,党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决定》指出,要“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给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有力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学习和研究,一致认为,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和党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非常重要和十分适时。根据我国对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依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等有关条款和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于今年8月15日“两高”公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凡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行为的人,如果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有检举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拒不自首、坦白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发布后,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做了大量的宣传发动工作,人民群众热烈拥护,迅速形成了一个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高潮。从这两个多月自首、坦白的情况看,已经获得了很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检察系统统计,从8月15日至10月20日,全国已有18030名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有县处级干部401人,司局级干部14人。自首人员交代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有3963人,其中,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有3299人,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有372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有272人,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有12人,100万元以上的有6人。自首人员交代犯罪金额18205万元,退出赃款赃物计人民币10197万元。另外,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正在侦查中的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中,有2828名坦白交代了罪行。在这期间,广大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贪污、受贿等犯罪线索也大幅度上升。8、9两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比6、7两个月增加1.5倍。

  事实证明,我们实行这个临时大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严厉惩治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坦白从宽的政策,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促使一大批犯罪分子走自首坦白、认罪服法的道路;挽救了一大批正在贪污、贿赂犯罪邪路上下滑的人;发现了一大批隐蔽、狡猾的犯罪分子;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反腐败的信心和同贪污、贿赂等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在这段时间里,检察机关受理的犯罪分子自首、坦白有几个突出特点:①大、要案比例较大。据统计,在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中,大、要案犯占25%。例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审计员吴继驯,看到《通告》后,即到检察机关自首,交代了贪污公款31万多元的犯罪事实,并将用赃款购买的债券和存款全部交给检察机关;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信用社会计邓仕涛,贪污公款22.6万元,8月23日自首,并退清全部赃款;云南省陆良县县长柳竹林,8月19日自首,交代其受贿人民币1.6万元和冰箱、彩电各1台;中国农业银行浙江永康县分行唐先分理处记帐员应健成,8月15日晚收看《通告》后,连夜投案自首,交代其挪用公款44万多元;福建省长乐县农行潭头营业所助理会计林逸,贪污公款24万元,9月24日到检察机关自首;原佳木斯南岔铁路机务段鸿丰商店经理付绍礼,一年前因犯有贪污罪畏罪潜逃,先后在河北、山东、河南等地藏匿,最后逃到小兴安岭的山沟里,隐姓埋名,看到《通告》后,9月23日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②共同犯罪和同一单位数人作案后自首的多。据部分省、直辖市检察院统计,自首人员中共同犯罪和两人以上同属于一个单位作案的约占40%。不少是同案犯中或同一单位里一人自首带动几人自首的。如:浙江省洞头县外贸公司共有13名职工,8月17日至24日,该公司副经理、业务科长、会计、出纳、总务等7人先后投案自首;湖南省涟邵矿务局下属7个单位共有54人投案自首。③基层掌管财物实权的犯罪分子多。在投案自首人员中,有60%以上是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财会、采购人员。④大多数投案自首的都同时退清了赃款赃物,暂时没有全部退清的,也都表示要尽快退清。⑤在政策感召下,一批已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坦白交代罪行。例如:深圳市国际贸易大厦服务公司负责人张选政,伙同他人贪污130多万元,在拘押讯问中,拒不承认犯罪事实,《通告》发布后,彻底坦白交代了罪行;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公室处长陈志强,因受贿被逮捕,经过多次审讯,拒不交代。在看守所宣讲《通告》后,他随即交代了受贿1万多元的犯罪事实。⑥许多犯罪分子的亲属深明大义,劝说、动员或带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深圳市被通缉的特大受贿、走私案犯朱子东,8月24日在其父的护送下到市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了其受贿、走私1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原北京市环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业务员孙正建在妻子的劝说和陪同下,携带人民币1.5万元到检察院投案自首。⑦一些贪污、受贿罪犯慑于群众举报和检察机关进驻重点单位查处案件的声势而投案自首。例如,天津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到天津染化四厂调查举报线索,该厂厂长、副厂长、生产科长等10人先后投案自首。

  我们注意到,在投案自首人员中,大多是浮在面上的,火烧眉毛或已经暴露的犯罪分子,而那些隐蔽较深、尚未触动的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较少,他们还在图谋对抗法律,逃避制裁。看来,不到“兵临城下”之时,他们是不会主动自首的。

  目前,各级检察院正在对自首、坦白的犯罪分子加紧进行查证、核实工作。对于已经侦查证实,确属自首、坦白的,检察机关正在依法作出从宽处理,或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建议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据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11省、直辖市检察院的不完全统计,至10月12日,已对972名罪行较轻或罪行较重但有立功表现的自首、坦白的犯罪分子,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对159名罪行严重的投案自首犯罪分子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罚。广东省揭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施工队负责人何家鹏,通过广州市天河区登峰村党总支书记蔡炳焕承包了“登峰大酒店”工程后,伙同其子4次向蔡行贿9万多元。《通告》发布后,何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交代了罪行,并将在香港的儿子叫回来作证,劝说蔡退回了全部赃款。广州市检察院根据何的犯罪情节和立功表现,提出作免予起诉的处理意见。广东省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了对何家鹏免予起诉,并指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蔡炳焕受贿犯罪继续侦查。

  对那些拒不自首、坦白或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的犯罪分子,一经发现,检察机关坚决立案侦查。安徽省机械工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刘玉山,8月25日到省监察厅交代贪污、受贿4.7万元;但据检察机关侦查证实,刘贪污、受贿远不止此数,鉴于刘不老实坦白交代,已决定将其逮捕,继续侦查。甘肃省工商局局长段开盛,接受贿赂2万余元,罪行败露后仍拒不认罪,兰州市检察院已于9月19日将其逮捕。

  ⒉1至9月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大幅度上升。

  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71055件,比去年同期的32487件增加1.2倍;已立案侦查35797件,比去年同期的15861件增加1.3倍。其中贪污案2226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9%;贿赂案13532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9倍。据不完全统计,到9月底,已决定逮捕贪污、贿赂犯罪分子13211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244人,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2184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1%。

  ⒊查处大案、要案有所突破。

  据统计,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的万元以上贪污、受贿大案5894件,占全部贪污、贿赂案立案数的22%,比去年同期增加2.2倍;已立案查处的县以上干部贪污、贿赂案49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0%,其中司局级干部有25名(去年全年8名),省部级干部1名,即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托乎提·沙比尔受贿1.5万元案。鉴于其在《通告》期限内坦白全部罪行、积极退赃,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有关法律和“两高”《通告》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免予起诉。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一批大案、要案。其中有:黑龙江省石化系统5名厅局级干部贪污、贿赂案,金额达8.1万元;辽宁省辽河石油勘探局总调度室副总调度长邱智新伙同他人受贿案,金额达14.6万元;辽宁省辽阳纺织厂厂长熊家庆和该厂经销处销售计划员常杰(熊家庆之妻)特大受贿案,金额达20多万元。检察机关对熊家庆住宅进行搜查时,职工群众欢快地鸣放鞭炮。他们说,象这样报上有名、广播有声、电视有影的“人物”,早就有人揭发其问题,现在终于把他逮捕了,惩治腐败“动真格”了。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省、市检察院正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如:根据上海一公民的举报,查出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局原常务副局长曹斌(正局级)受贿案,现已立案侦查,对曹已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对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以及局长等人利用调拨车皮之权进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案的侦查,发现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徐俊等人也有严重贪污、受贿问题,有的犯罪金额多达十几万元。潘克明等在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避制裁。现已将主要案犯逮捕,正在深入侦查。查处大案、要案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往往自下而上,顺藤摸瓜,查一案,上下左右带出一串。

  ⒋查处利用权力,特别是利用人、财、物的管理权和审批权进行犯罪的案件取得一定成效。

  在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注意了贪污、贿赂犯罪的一般规律和“多发部位”。在发现和查处建筑、银行、铁路、供销、物资、粮食等系统和部门的贪污、贿赂案件方面收到了显著效果。例如,北京市检察机关半年中从城建一公司查出贪污分子39名,查获赃款28万多元。接着,又在北京市建筑公司所属第三、第五公司查出贪污分子50余人,查获赃款40多万元。

  ⒌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了提高。

  我们一直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都要严格执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原则,克服经验不足和人力、财力上的困难,转变拖沓作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既要及时惩治犯罪,又要使办理的第一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要求各地要做到办案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文书齐备。据我们检查,超过办案时限的现象有所减少。不少基层检察院在人手少、办案经费短缺的情况下,今年9个月来已经办了几十件贪污、贿赂案件,并办了不少万元以上的大案,办案质量也是好的。

  我们在工作中强调了必须严肃认真地处理好下面几个问题:

  ——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把反贪污、贿赂斗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把握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系列廉政建设措施,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极大地推动了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发展。党中央和各地党委从政治上、政策上加强了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检察机关的工作汇报,要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党的领导保证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健康、顺利发展。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经常、主动地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凡是涉及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以及重大案件,要专门报告人大常委会,自觉地、主动地接受人大的检查、监督。各地人大常委会很重视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监督,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议,支持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斗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证了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使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了提高。

  ——积极主动争取各级政府的配合与支持。各级政府在大力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同时,对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给予了很大支持。对检察机关查处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给予了密切配合与协助;监察、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也能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在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均挤出一些专款,使检察机关在办案经费、装备方面的困难得到一些缓解。

  ——坚定不移地依靠和发动群众,开展举报工作。走群众路线,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之一。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各地检察机关坚持开展举报工作,注意倾听群众意见,适时做好信息反馈;深入到发案比较多的系统和单位,与党政领导部门结合,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及其他新闻媒介通报情况,宣传法制,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有70%以上是群众举报的。有的案件是在群众协助下直接抓获犯罪分子或扣押赃款赃物的。

  ——严格依法办事,正确执行政策。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政策,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是我们同贪污、贿赂犯罪做斗争的锐利武器。通过经常的执法检查,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了对法律监督机关严格依法办事重要意义的认识,使执行检查制度化,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现象,保证了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沿着正确轨道进行。

  ——各级检察长以身作则,亲自办案。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案,使指导工作深入了,领导机关的活动更加切合实际了。检察长直接参加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不但强化了对具体案件的指导,而且能直接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克服官僚主义。上级检察长带头办大案、要案,也带动了下级检察长积极行动,亲自办案,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设立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为了加强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斗争的业务指导,今年7月,我们肯定和推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内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二级局)的做法。高检院原来的经济检察厅改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各级检察院也将把经济检察处、科改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处、科,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使之逐步成为指导,掌握检察院反贪污、贿赂侦查业务的中心。我们要求贪污、贿赂案件多而又有条件的地方检察院都要切实加强反贪污、贿赂的工作机构。

  我们的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缺点、弱点和不能轻视的问题。第一、反贪污、贿赂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贯彻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措施不够得力,收效不大。据统计,今年1至9月全国有近100个县级检察院一起贪污、贿赂案件也没有办;“两高”《通告》发布后,全国有700多个县级检察院没有受理一起投案自首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工作不深入,群众没有发动起来,局面没有打开。第二,个别检察人员缺乏秉公执法的勇气,对涉及当地某些领导人的案件畏首畏尾,对以党纪、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不敢纠正。第三,一些地方检察院仍然存在“以捕代侦”现象。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不是积极开展侦查工作,碰到困难,往往爱单纯依靠抓人来取得证据,有的甚至搞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第四,“边打边犯”的情况仍然十分突出。据统计,今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有80%左右是1987年1月以后作案的。产生这么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社会的原因,有资产阶级思想及其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同时与近年来赵紫阳同志淡化党的领导,不讲阶级斗争和人民民主专政,纵容和支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错误也有直接的关系。第五,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的侦查工作缺乏经验,人力不足,经费短缺,侦查设施缺乏和落后。

  二、今冬明春要做的几项主要工作

  从检察机关处理的大量举报材料和立案侦破的大批案件看,贪污、贿赂犯罪确实是很严重的。这种腐败现象,对我们的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健康肌体危害极大,对四化建设,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破坏极大。我们检察机关对此要作充分的估计,并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我们的党和国家对防止和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一向是非常重视的。我们要实事求是地看到,绝大多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廉洁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分析形势时,既要看到问题的严重性,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又要保持冷静的头脑。检察机关办案,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于一切嫌疑线索,都要一查到底,凡是确有犯罪事实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决不手软。

  当前,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形势很好。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反贪污、贿赂斗争正在深入展开。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要抓改革开放,一手要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依法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国家一项坚定不移的方针。我们同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是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全体检察人员要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廉洁政治和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论述,学习十三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国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坚持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坚持党的十三大制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要把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提到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努力做好工作。反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国家惩治腐败总任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把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长期进行下去。

  今冬明春我们打算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⒈抓紧“两高”《通告》期间自首、坦白案件的查证处理工作。这项工作目前正在紧张地进行。我们要求各级检察院选派政策水平较高、精通法律的业务骨干充实办案力量,力争依法从快处理。我们要求各级检察院在处理这批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和正确执行“两高”《通告》的规定,并就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四条规定:第一,对于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严重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个人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一律不能作免予起诉决定。第二,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案件,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决定时,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①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②退出全部赃款。③没有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④有立功表现。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对被告人作免予起诉决定时原则上也按上述四个条件严格掌握。第三,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应免予起诉。第四,对于个人贪污、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准备作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查批准。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准备作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事检察院审查批准。凡作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都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当,有权撤销免予起诉决定或者指令下级检察院改变原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

  ⒉加强侦查工作,及时立案查处拒不自首、坦白的犯罪分子。我们要求各级检察院对已经掌握的重大犯罪线索,特别是在《通告》期间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犯罪分子,及时立案侦查,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决定,《通告》限期不再延长。我们将继续坚持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方针,对那些严重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我们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无论何时,我们都希望犯罪分子走投案自首、悔过自新的道路。在《通告》期满后投案自首、坦白的,不再适用《通告》的从宽幅度,但我们仍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宽处理。

  ⒊实行侦查贪污、贿赂大、要案件的分级负责制度。对于中央机关的大案、要案和涉及省部级以上干部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查办;司局级干部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主查办;县处级干部的案件,由地、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主查办。同时建立严格的贪污、贿赂大、要案件的请示报告制度,使上级检察院能够及时掌握下级检察院办理大、要案的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⒋继续发动群众,开展举报工作。下大力量做好举报线索的初查,信息反馈工作,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保护举报人。

  以上工作汇报,请予审议。

  • 责任编辑:赵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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