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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官员涉性骚扰女大学生村官被免 纪委称无证据

近日,自称在河北张家口市宣化县洋河南镇党政办工作的女大学生村官徐晓云在网上发帖称,自己遭遇洋河南镇人大副主席刘鹏的性骚扰,并遭到刘鹏妻子李佳乐的辱骂和殴打。

  “性骚扰在我国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目前最大的困惑是举证难,如果能够搜集到证据,也只能是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谈不上量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说。

  2005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性骚扰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此后,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陈旭表示,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定非常原则化,操作层面上没有实质意义,在司法界很难搜集到成功的案例。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政府官员有非常明确的官员职业道德要求和从政道德要求。官员应该对自身的思想、行为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如果官员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应该受到严格的惩处。”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认为,政府公务人员对他人进行性骚扰,不仅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更关系到党风党纪。“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下属进行性骚扰,是对党的形象、政府形象、领导干部形象的严重破坏,是严重的违纪。纪委应该在党纪范围内对这个问题进行处理,如果性质严重,必须开除。”(实习生 王雪丽 记者 文静)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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