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即将于月底挂牌,关于自贸区的众多政策和规划也将陆续揭开面纱。试验区中最吸引大众目光的则是现行法律制度所面临的考验,一方面是部分法律暂停实施,另一方面有其独特的规范体系,这对于自贸区而言意味着什么?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吕红兵,他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批专业的金融证券法律从业者,既担任过证监会发审委专职委员,也担任上证所和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作为国浩律师集团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认为上海自贸区建设总体上利大于弊,应积极推进。同时,他还建议参照上海的世博经验,建立上海自贸区法庭解决未来该区域的法律纠纷。
更多法律将暂停
第一财经日报:在自贸区的建立中,一方面可能需要“放松”,比如公司注册方面,另一方面是否需要“收紧”,比如打击走私方面,已有的法律在保障自贸区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吕红兵:首先厘清一个概念,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看,所谓“放松”更多是一种制度的试点。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贸区的全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的重点之一即为“试验”。这种试验性意味着所有自贸区内的活动,均是为观察其结果而进行的尝试性活动。而尝试性活动应是可控的。
二是从已公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看,自贸区内第一部分的法律突破源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下称“830决定”),决定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条款暂缓在自贸区内的实施。从这个决定解读,目前的调整是对三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的放开,而不是注册登记的放松。
至于“收紧”,最近提出的“一线彻底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管理原则很形象。这一原则体现了自贸区管理的有效抓手之一是控制区内区外(境内)的贸易、资金及商业活动。由于自贸区是新生事物,既有法律在许多方面不能直接适用自贸区情况。830决定正是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应对自贸区所做出的调整。可以预见,随着自贸区的运行和相关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会有更多的法律调整出现。当然,在维护社会秩序及打击经济犯罪方面,我国现有的刑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应正常适用于发生在自贸区内的行为,而不应有“放松”及“收紧”的概念。
日报:自贸区作为中国新一轮改革的标志,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突破,未来是否还需要暂停其他法律法规?
吕红兵:自贸区的重要含义是试验性。试验性意味着未来的可进可退,进则将自贸区的成功经验推广到更广的区域,如果是全国范围,则可废止相应法律;退则停止有关试点,恢复原有法律的施行。从这种进退的灵活性角度讲,目前不适宜直接废止相关法律。而国家目前采用的三年试行期,暂缓特定法律条款实施的方式是稳健而可控的。
我们判断自贸区的四大改革方向是:一般外商投资审批制取消;外商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放开(形成负面清单);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贸易自由化。目前第一项已由830决定提供法律保障,后三项的推进必然导致更多法律法规条款的暂缓实施。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暂缓实施首先不会是整部法律的暂缓实施,其次也是有时间性的。在这个方面,我们认为,既要有“顶层设计”,也要有“时间表”与“战略图”,区别对待,分步实施,不宜全盘化与一刀切。
试验风险应该可控
日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运作经验和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我国在建立自贸区时如何借鉴他们的经验?
吕红兵:自1959年爱尔兰成立香农自由区(Shannon Free Zone)至今,自贸区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自贸区的核心理念是自由贸易。这里的贸易做广义理解,不单包括实体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比如所有金融服务业,其实质都属于贸易。既然说是自由贸易,通常意味着在贸易流通、行业准入、金融资本等领域的全面放开,同时也会辅以税收优惠。以我们最熟悉的资本市场为例,自贸区内,如何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包括人民币及外汇在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这里面有很多成熟市场的经验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