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规定,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针对会议的举办形式,《办法》指出,应当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禁赴风景名胜开会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办法》规定,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办法》还特别指出,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近年来,一些单位会议审批不严,未经批准和计划外召开会议的情况仍有发生。一些单位超规模开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对会议费报销审查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
2012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繫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中第二项就指出,“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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