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对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法院对薄熙来案的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一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另外,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1933万余元。
薄熙来在庭审中辩称接受唐肖林、徐明请托的事是“公事公办”。按照刑法规定,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利益,即使是公事公办,只要有权钱交易,就构成受贿罪。另外,薄熙来与薄谷开来是夫妻关系,他们在本案中形成“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知悉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