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人的“隐性权力”
当政治跟商业结合在一起,总让人会浮想联翩。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苏中兴副教授在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表示,企业是“理性经济人”,聘请退休官员担任独立董事原因可能在于“名人效应”,这种做法可以在短期内提高企业的社会关注度。当然,“官员的声望和积累的人脉关系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有好处。甚至不排除因为政府在很多事情上审批权力过大,企业的运作成本也比较高,聘请退休官员担任独立董事可能有利于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业内人士则表示,高官退休后到企业就职,最易出现“权力磁场”和“权力期权”两种现象。所谓“权利磁场”,就是指虽然官员已经退休,但“余威”仍在,可以利用其固有背景和人脉网络,为企业牟利,向相关政府机构施压,权力如同“磁场”并未消失,严重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而“权力期权”,就是官员在位期间“不谋其政”帮助企业并未收取费用,退休后任职该企业,作为一种变相的“回报”,相当于一种“预约受贿”。
此外,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则指出,“退休高官本来就享受着很高的待遇,再到企业虚挂职务,还拿着高薪,当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诟病。”
那么,要如何根治这一顽症?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应对退休官员在企业任职行为作三方面限制:一是对公司独立董事的待遇加以限制;二是严格规定退休官员不得去同行业任职;三是必须回避同一地域,以减少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包兴安在《证券日报》发表文章《退休高官当独董发挥“余热” 暖人还是烫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指出,要有对独董单独的考核评价制度,不宜将独董和其他董事按同一套模式考核评价;要改革独董薪酬由其任职的上市公司直接发放的做法,避免独董因经济利益对上市公司不能“实话实说”。
【备注】文章部分内容参考文章《上市公司独董频现退休高官 制约大股东设想成空》(《人民日报》);《退休高官“瓜田李下”当独董 “华丽转身”易滋生腐败》(《广州日报》)
链接:相关法律法规
1、公务员法规定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须有三年或两年“冷却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中央通知明确中管干部进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须按规定报备
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如下: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