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文汇网讯8月26日,备受关注的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庭审结束。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否认了检方的所有指控,并当庭翻供。就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等相关问题,中国警察网记者採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莫洪宪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
多个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记者:2012年1月至2月间,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一案被揭发、王立军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被免、王立军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作为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的薄熙来,对王立军採取了“打、查、免”等一系列行动,否认滥用职权,其辩解是否有说服力,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莫洪宪: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叁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叁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任重庆市委书记的薄熙来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吴某某查王鹏飞和王智、要求关某某以诬告陷害罪审查王鹏飞、知道并同意对王鹏飞取消渝北区副区长提名;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关于由医院出具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的提议,同意发佈“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微博;未经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军职务等均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2012年2月初,因被薄熙来打耳光,其公安局局长职务被宣佈调整,身边叁名工作人员又被“谈话”、审查、禁闭,长期充当薄的“左膀右臂”、深知薄的个性和手段的王立军感到处境危险,逃至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薄的“打、查、免”行为,与王立军逃跑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本案中薄熙来也许未料到王立军的反应,但其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时的心态是明知并放任,也即故意。
专题报道:薄熙来济南受审 涉三宗罪
图文直播:薄熙来案庭审现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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