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强调,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所在。多年的实践证明,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环节化解,效果最好。要坚持和发展以“发动和依靠群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社会治安好”为主要内容的“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的优势,主动深入到矛盾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开展排查,特别是对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民间矛盾纠纷,要尽早发现苗头,及时就地调解,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化解在基层。要主动适应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特点,积极拓展人民调解领域,有效解决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物业管理、电子商务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应调尽调”,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孟建柱指出,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发挥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关键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组织网络,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要紧密结合司法改革,加快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机制,形成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要按照网格化服务和便民利民的需要,建立健全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注重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着力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孟建柱强调,人民调解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崇高事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及时帮助解决影响和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关心、爱护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和制度建设的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依法确认调解协议、聘任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员等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常态化业务指导。
会前,孟建柱等领导同志会见了出席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代表。
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汪永清,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出席会议。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主持会议。(记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