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与中转站
潜逃官员的最佳隐匿地是没有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且生活条件优越的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加拿大。如周金伙、温玲、王国强等都是逃亡美国。在此之外,新加坡也是常见的出逃国家,如李华波、胡星等人均逃往此处。
从已经披露的情况看,一些官员出逃并非一步到位。
媒体报道,《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曾对外逃贪官去向做了归类。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这些是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的主要目的地。
对于外逃官员来说,风险较大的是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蒙古、俄罗斯等。这些国家是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较低的出逃人员的首选。但因为中国与邻国合作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贪官外逃方面配合相当紧密。所以,这些地方往往成为贪官们再次转移的跳板。
非洲、拉美、东欧等一些国家虽然较中国周边国家风险较小,但当一些官员无法办理去往西方大国的证件时,也会成为他们的跳板。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外逃官员会通过中国香港或新加坡中转,利用这两地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香港居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例如,前文提到的卢万里便是从广东经香港出逃斐济共和国。
制度建设脚步趋紧
近年来,中央在制度建设方面脚步趋紧,对主动“失踪”的官员具有针对性。
2005年1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联合发布通知,对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向外转移财产实行联合监管;中央纪委部署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报备制度试点。
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洗钱法》,则意在监视官员账户资金的异常流动,以期防止问题官员携款潜逃。
2010年1月,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新闻通气会上透露,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应对“裸官”问题,2010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对子女配偶均移居国(境)外的官员加强管理。从2011年起,这类官员要特别说明移居费用和资金来源,以及亲属在国(境)外的工作单位及职务。而这些在以前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并未有要求。
一些地方要求更为严格,比如广东省提出子女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或重要岗位职务。
而这张由诸多部门,多项法律法规联合编制的网,还不足以完全限制住官员们的潜逃。
有官员就在立案调查期间脱身消失。例如,2012年4月,深圳市南山区政协主席温玲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深圳市纪委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温玲出逃美国。
“在出境管理上,虽然我们有相关规定,但真实情况是审查失之宽松。应该建立起‘谁审查,谁负责’的机制,有些官员在被调查前或被调查时,就能听到风声而逃亡,这其实是信息保密不严的问题,若能对相关的涉案人员进行监控,应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其他制度也存在一些漏洞。
“《反洗钱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都是个案,一方面是,法律存在着漏洞,而另一方面,相关方面的沟通也有些问题。”林喆建议将银行方面人员吸收到相关的反腐工作上来,以使其实实在在地发挥监控资金流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