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这极大地激发了民营企业家和其他先富群体的参政热情。在获得了经济地位之后,越来越多的商人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商人从政”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本文探讨了“商人从政”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指出,商人从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指出应完善选举法,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商人在进入政府部门后,应该辞去公司的所有职务,并在若干年内不得过问公司的任何事务。为我国更多的富人进入政坛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商人从政 民主 问题 对策
一、“商人从政”兴起的时代背景
随着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商人从政”的现象逐渐浮出水面。在浙江省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真正被称作“商人从政”的现象,往往是指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担任政府机关的领导职务。因为中国的许多国有企业负责人实际上从来都是官员而不是商人。而这些民营企业家从政的渠道一般是,由各个民主党派推荐和政府组织考察,然后再履行形式上的表决程序,进入政府决策层。许多私营企业家纷纷当上“村官”,更有不少私营企业家被选为政协委员、政协副主席等职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2003年1月12日,在重庆市政协二届一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董事长、重庆市工商联会长尹明善当选为市政协副主席;而随后不久,在1月21日的浙江省“两会”上,资产超过8亿元的浙江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当选为该省的政协副主席。1月8日,沈阳市商业局原局长鹿璐正式辞职下海,到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集团任总裁。上海复旦金仕达计算机有限公司董事长乔志刚被上海市政府正式任命为市化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成为上海市第一位来自民营企业家队伍的副局级干部。正在进行的“北京市公开选拔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市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昆明市委即将进行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也纷纷向民营企业人员敞开了大门。
由于市场经济发育的不成熟,一些资源的配置不是由市场来完成的,而是由政府来完成。这使得一部分私营企业主执着地走官场经济的路线,以实现官商的结合。
二、“商人从政”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作用
从社会的发展方向上看,择业自由、兼职自由和辞职自由以及从政自由肯定要成为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一点,官员一样,商人也一样。当年香港税务局长黄河生的家人就可以在香港堂堂正正地开税务公司。而黄河生后来被解雇,并不是因为其家人开税务公司,而是因为黄河生本人在申报个人财产时没有如实地报出自己在该公司的十元钱象征性股份,由此而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官员应有的诚信原则和公信力!“微软中国”也曾公公开开名正言顺地为中国入世谈判的唯一女性齐红儿设立“政府关系高级顾问”一职。
在一个政府权力有限用权力受到及时有效和严格监督的社会里,良好的“政府关系”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相反,它光明正大得很。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商人能不能亦官亦商,更不在于官员的孩子能不能从事商业活动,而在于公共权力是不是一种有限的权力,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以及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而在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还是以配置为主。
我国当前形势下出现的“商人从政”现象,是我国推行政治民主化与私营企业地位上升的集中体现。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显示,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中位居第三,仅次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截止2001年末,我国已有132.3万家私营企业,占全部企业的43.7%。因此,私营企业主要求自己适当的政治发言权也是无可厚非的。
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及其地位的上升由此可见一斑。对此,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蔡定剑说:“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新阶层经济实力的雄厚,他们必然追求政治上的发言权。”而十六大提出的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以及确立了其“是中国将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地位,这无疑是一颗定心丸,解除了私营企业主等这些新兴阶层的后顾之忧。社会学家吴志诚说,这既打消了像尹明善一样“先富起来的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心,又正式确定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同时,吴志诚说,“新阶层寻求社会荣誉和政治待遇的强烈愿望,正在得到国家的进一步承认,这是中国推进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商人从政”是民主政治进一步推进的结果,是与日俱进精神的体现,是党对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所发挥作用和地位的肯定。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与管理非公经济的桥梁和纽带,有义务、有责任引导和教育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自觉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把企业发展与国家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守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在党的领导下把国家建设得更加繁荣富强。
三、“商人从政”存在的问题
(一)某些地方的“商人从政”本质上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践踏
除了商人积极从政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也主动吸纳富有的商人从政。如河北省清河县规定,年纳税额超过一定的限度可以奖励当官;又如江苏省射阳县规定,担任村官年收入必须达到五万或十万,这些规定暗含的意思是,如果你没有达到财产限额,你就失去担任村官这种公职的权利。由此在公民中造成一种财产权的等级,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平等的相冲突,本质上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践踏,与民主社会的目标相违背,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
(二)“商人从政”导致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倾斜性分配
公共政策实际上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在其他利益主体没有进入到政策制定过程中之前,平衡机制无法形成,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政策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不同的甚至相冲突的社会利益阶层和集团中,有些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渠道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有的人则没有办法。
企业家担任政府官员,首先考虑的会是民营企业的民展空间问题,从而使政治方向发生偏离。但如何为当地的选民服务,特别是如何为当地的企业职工服务,人们往往不得而知。这就使得政策制定脱离或不能满足其他社会阶层或企业的需要,导致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发生倾斜。譬如,工商联出身的政府高官已经多次呼吁个性修改宪法,加大对私人财产权力的保护,但他们很少考虑在财产的积累过程中如何照顾职工的利益,如何改善社区的公共设施,如何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
(三)官商结合,容易滋生腐败,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
这种亦官亦商的商人如果把商业资本和政治资本相互转化,互相结合,那么就有可能把“公共关系”据为己有,从而在事实上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在中国历史上,将官商结合发挥得淋漓尽致的,晚清商人胡雪岩便是其中当之无愧的佼佼者,他长袖善舞,在左宗棠的保荐下,成为官居二品的红顶商人。之后,他更是如鱼得水,生意遍布各个行业,将钱挣得一塌糊涂。但“成也官商,败也官商”,其悲惨结局令人叹息与痛心。
虽然现在的“商人从政”与官商胡雪岩有本质区别,后者是为私利,前者是私营业主等新兴阶层的代言人,是政府与此阶层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尽管如此,商人从政,步入政坛,多少仍让人有种暖昧感觉,认为他们是在寻找“保护伞”。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蔡定剑商说,众多出身低微的私营企业主在实践中,感觉到了“红顶商人”的实惠,利益驱使他们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官僚资本家”充满向往。在一些私营企业主看来,当选人大代表是实现梦想的捷径之一。这不难从安徽一著名私营企业老板的原话中窥出端倪,“以前挂靠公有制单位,想要的是把‘保护伞’,现在想当人大代表,图的还是一把‘保护伞’。”为此,以至于发生贿选事件,而在其事发地,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和尧都区人大常委会及北京一经济学专家都认为:他们并无政治野心,只是希望人大代表能成为他们的“保护伞”。
由此我们不能看出这种身份的威力了,人们之所以对它趋之若鹜,因为它是人脉,是关系网,是人力资源,是无形资产,这也难怪“微软中国”也曾公开名正言顺地专为中国入世谈判的唯一女性齐红儿设立“政府关系高级顾问”一职了——谁都不想让这种优势白白浪费,在一定程度上,政治资本就是商业资本,他们一旦相互转化,必将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游弋于商业资本与政治资本之间的赖昌星就是一例,他的呼风唤雨、胆大妄为以及权术伎俩不但为其敛财无数,更是将官商的微妙之处体味并演绎得彻关彻尾,但其结局也可与胡雪岩作比照,自然也是最好的前车之鉴。
这种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不找市场找市长”,市场行为如若受到行政干预,那么竞争就会不公平,同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点也是毫无异议的。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私营企业主要求参政议政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如何才能既不打消其积极性,又能使之规范地行使权力,并能真正起到一个阶层代言人的作用,这就涉及到体制问题,即是一个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与完善的问题。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蔡定剑认为,就人大的性质而言,只要他们的比例是合理的,只要他们不违背法律,应该允许他们的代表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说话。
(四)且官且商有违现代国家结构的基本原则
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加强民主建设,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问题。经过二十多年改革,随着利益的多元化以及政治表达的公开化,随着整个民族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舆论形式的多样化,中国政治文明的建设面临空前的机遇。如果能够把握机遇,更多地吸纳人民大众对政治的参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中华民族几代人梦寐以求的建立一个民主文明的现代国家的理想就可能实现。
这种改革的核心是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与社会的逐步剥离,以新的方式建立一种现代国家结构。这种国家结构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统一而有效的法律框架,能够超脱于各种社会利益之上,真正起到公共权威的作用,而且这样一种体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将社会大众的参与政治行为与政治决策,纳入整个政治过程之中。”
按照现代国家权力机构构成的基本要求,官员不应参与商业活动,不应在权力和管理机构中设立带有营利性质的企业,也不能变相利用手中的权力聚敛财富;工商企业也不应在自己正常的活动中利用各种经济方式取得官方权力的超越法律允许的支持。发达国家则明确规定工商企业界人士担任政府或立法、司法机构的职务时必须辞去企业的管理职务;反之,政府官员必须辞去原任政府职务才能到企业任职,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显然的。但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中,却一波又一波地出现了各种官商结合的“新”形式,出现了许多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大官大商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起来是齐心合力求发展,实际上却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原则,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四、中西“商人从政”的制度比较
在中国,商人从政的制度还不是很健全,还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漏洞。中国的官员基本上都是从参加工作开始就进入公务员队伍,很少有半路出家的。但有一点和西方国家是相同的,那就是商人和官员都不能同时亦官亦商,这有违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基本上大部分政治家都有商人的背景。老布什从政前靠石油成为百万富翁;小布什的“漫游者”棒球队使他赚了1500万美元。最近,美国以外《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中唯一的女CEO,加拿大马格纳国际公司前首席执行官兼总裁贝琳达·斯特罗纳克辞去她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在竞选保守党党魁失败后,身为亿万富婆的贝琳达现在正准备竞选一个年薪只有7万加元的下议院的全职议员的职位。在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任何公民都有从政的权利,但是商人在从政前必须先辞去之前在公司的所有职务,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在西方的代议制度中,议员的选举有职业资格的限制,资格要求是选举前必须满足的,否则当选无效。不相容要求则是当先后必须作出选择,尽管当选有效,但若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则不能取得议员身份。在多数情况下,候选人必然会考虑到不相容要求,从而在选举前先满足这一要求:辞去相关职务再参加竞选。
此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政府官员很多都是为总统竞选提供资金支持的大财团,大资本家,在总统竞选获胜后,他们就顺利地走上了政府官员的位置。而在中国,这种情况是违法的。
五、针对这一现象应采取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选举法,让社会各阶层在政治上都有自己的代言人
坦率地说,“商人从政”为中国政坛吹来了清新之风,但它也打破了传统的政权结构内部的利益均衡,使得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有进一步被边缘化的危险。我们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改变以往那种抽象的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思维方式,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抽象的人民已经被各种利益群体所取代。从本质上讲,执政党和政权机关应该为所有的利益群体服务,但在决策时,如果一部分利益群体拥有自己的代言人,而另一部分利益群体缺少自己的代言人,那么这部分缺乏代言人群体的利益就可能受损。我们这是从技术操作层面上来分析,而不是从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因此,当民营企业家进入到政权机关后,必须考虑以往的权力配置体系,考虑为其他阶层的人士譬如真正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负责人留下从政的足够空间。只有这样,才能在政权机构的决策层面保证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都能得到及时的关照。
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人从政”绝不仅仅是在政权机构中“掺沙子”的问题,它改变了传统的极为抽象的利益代言人决策机制,让真正的利益主体进入了政权核心。因此,无论如何拔高中国民主政治这一变革的意义都不过分。但正因为如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选举法。因为如果没有科学的选举法,就无法保证各个具体的利益群体都能够在政权机构的决策层中表达声音。没有完善的选举法,也不能保证各个阶层的利益代表能够真正代表本阶层的切身利益。
完善选举法的意义还不仅如此。当企业家能够而且已经进入政权机构时,我们必须警惕资本对选举的扭曲作用。在个别地方,企业家优先已经成为行政一把手的座右铭,当地有名的企业家大多获得了政府机关的一官半职,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唯企业家马首是瞻。当我们以拥有资本的多寡来决定授予官职大小的时候,资本实际上已经直接参与了权力分配。这在现代民主国家是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在选举的过程中,虽然一些地方不以资本的多少来论成败,但仍然让人看到了资本的力量。例如,在少数地区已经出现了贿选事件,数百元可以购买到一张选票。有些候选人虽然不直接与人大代表进行金钱交易,但各种非金钱的交易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还有一些候选人购买媒体的版面,对自己和自己的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为争取选票极力造势。更有一些聪明的候选人通过兴办一些公益事业,换取选票,当选后再利用国家资源或他人的资源捞回成本。可以说,西方选举政治中的许多不良现象在我国都有所表现。
完善选举法不是限制商人从政,而是为各方利益主体在政权机构中公平竞争搭建法律平台。我们不能想象,在决策机构中以人治的手段进行利益的调整和分配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也不能想象那些在决策机构中没有发言权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体现。更不能想象中国的政治文明缺乏法律的支撑会呈现怎样的形态。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政权组织的决策公开透明
当前,我们必须优先考虑以下问题:第一,在“议行合一”的政体下,各级政府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究竟应该占有多大的比重?如果在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员所占的比重过大,人大对政府机关的监督实际上就成了一句空话。第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改革步伐能否加快?在人大代表不能直接选举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人大代表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第三,在选举过程中,竞选的资金应当如何使用?如果允许一些财大气粗的商人利用自己的优势不分场合的拉票,中国的民主进程必然会误入歧途。第四,中国的竞选制度何时能够出台?如果候选人不与自己的选民直接见面,不发表自己的竞选主张,中国民主选举的投票率将会走低。第五,如何保证政权组织的决策公开透明?如果不健全监督机制,很难保证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不会出现权钱交易,很难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中国民众最恨的就是“权钱交易”,手握公权的人下海,却不放弃公权,从而出现“公私不分”的情况。如今却似乎换了一种情况,民营企业家现在“私权”进入“公权”,中间却没有任何防火墙,这种“两栖化生存”和所谓的“官商不分”虽然路径不同,却殊途同归。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商人从政后,他就可能有了特权不去市场竞争而去找市长或者其他重要官员走后门、拉关系。抢占高位的民营企业家,很容易凭借手中的权力获得更多的信息及其他资源,这种不公平的恶性竞争必将扼杀市场经济的活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任何合乎资格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这种资格认定并不是以财富多寡来认定的,限制富人从政,就和某些地方规定有多少家财才可参选村官一样荒唐。此外,建立一整套公权与私权之间的隔离机制也是势在必行。只有如此,才有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才能避免回到“官本位”的老路。
(三)商人从政后,必须辞掉公司的所有职务,并不得过问公司的任何事务
鉴于官商结合容易产生腐败,立法机关必须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限制,使从政后的商人与公司完全脱离关系,并在若干年内不得过问公司的任何事务。因为,即使他们辞去公司的职务,放弃公司的股权,但是这一层关系网却不是马上就可以结束的。限制他们过问公司的事务就是为了防止他们给公司提供方便,从而获得好处。
(四)取消从政的财产额限制,不管年收多少,只要能带动人民群众致富,都有从政的机会
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富人、老板做官,甚至将贫富程度作为用人标准,不加分析地推广这种“老板村官”的干部选拔模式,就容易混淆视听,误导民众,造成一种“任人唯钱”的干部选拔模式。
“商人从政”、“老板村官”可以是一种思路,但不能一概以钱的多少来画线,应该拟定并遵从合乎科学规范的用人标准,对于“老板村官”现象的出现,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