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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精神病患者连续恶性伤人事件 统计称75%无预谋

7月,接连两起疑似精神病患者恶性伤人事件,像乌云般笼罩在公众心头。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张文秀检察官还告诉记者,精神病患伤人案中“侵害不特定人”的特征明显。“受害者里,还包含了试图制止不法侵害的保安和警察。”

  “精神病”是不是肇事者的挡箭牌?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一个问题接踵而至:某人在肇事肇祸时有无精神病,由谁鉴定?会不会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网民的上述质疑不是毫无来由:2012年6月,山东曾发生一起“医学院女教师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事后肇事者张某裸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施救。而随后的医学鉴定显示,张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同年8月,东莞市樟木头镇发生一起“宝马车撞人案”,当场造成3人死亡。后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者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上述鉴定,均曾引发舆论强烈质疑。“精神病”究竟是不是肇事者的免责金牌?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撰文指出,“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判别精神病患者“伤人”时究竟属于何种情形,则需要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别。“首先判明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法定的精神障碍,然后进一步判明行为人是否由于这种精神障碍而丧失了辨认行为和控制能力,所谓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混合使用,缺一不可。”陈兴良教授在文中称。

  问题是,正是由于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和程序“云遮雾罩”,令一些公众对其鉴定疑窦丛生。

  张文秀检察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揭开了这一过程的神秘面纱:“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办理疑似精神病患肇事肇祸案件,要先经过内部审批,之后带着嫌犯去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做专业鉴定。鉴定时,会有一个法医小组,对嫌犯进行测验或考评,并与嫌犯进行交谈、交流,同时也要了解案情。之后,法医小组会讨论‘作案时嫌犯是否有精神病’,并以多数意见为准。但是,《司法鉴定书》里会将所有的不同意见都写进去。”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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