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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立案十年终开庭:政府称其干扰城市改建

陈小东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行政诉讼10年未开庭审理。更令陈小东失望的是,终审判决后,保定市拆迁办干脆就当起了“甩手掌柜”,怎么督促,也不按照法院的判决出具裁决书。

  市拆迁办被判“行政不作为”

  遭强拆后,陈小东在律师的建议下,先是起诉了保定市拆迁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保定市路网建设指挥部发布拆迁公告后,陈小东一直没有与该单位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为此,他曾要求保定市拆迁办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但拆迁办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一直不裁决。

  拆迁办的辩护理由是,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城市旧区改建,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和补偿安置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办法,因地制宜地作出具体规定。”“我办不负责审批,只办理拆迁公告的发布。故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拆迁房屋纠纷,我办不予裁决。”

  经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发现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与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条例》相抵触,“作为下位法是不能生效的”,更重要的是,该《办法》已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17号令废止,所以,法院没有采信拆迁办的证据。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定市拆迁办是法律授权的城市拆迁安置管理的职能行政部门,其职责就是对拆迁安置工作进行管理和裁决,陈小东要求保定市拆迁办依法裁决“是合法的要求”,“对陈小东的要求裁决不予受理和答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由此判决保定市拆迁办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作出拆迁安置裁决。

  一审判决后,保定市拆迁办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院。2003年11月,保定市中院的判决结果是“拆迁办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至今未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判决并无不当,拆迁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也支持了自己的诉求,陈小东说,进入司法程序后,他准备材料,寻找证据,来来回回被折腾,好在胜诉了,“我想这次该有个结果了吧,没想到这还只是个开头”。

  而在找拆迁办的过程中,拆迁办工作人员一直强调拆迁前出具的《限期拆迁通知》是保定市人民政府,上面盖的印章也是“保定市人民政府”。“他们一再让我去找市政府解决,我连找哪个部门都不知道,心想,要想让市长知道,就干脆起诉吧”,陈小东说。

  2003年3月,他向保定市中院状告市政府。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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