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起土地划转
经济观察报辗转获得的起诉书提到,2003年5月至2010年3月,叶际仁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规划、旧城改造等方面工作。2002年,因温州城市规划调整,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简称“菜篮子集团”)原部分网点被纳入城市改建范围,需要外迁安置。借此,菜篮子集团以将外迁企业合并筹建一个蔬菜批发综合商城为由,于2003年4月向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转报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立项的请示》,申请建设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该立项请示上报到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5月,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项目受理。
2003年11月14日,叶际仁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与会者包括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冯鸣、时任市府办城建处副处长的汤颐和、菜篮子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国权、副总经理何永莲(均已判决),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会议研究了菜篮子集团上述事项,拟定建设规模约800亩至1000亩,以会议纪要形式对外发布(编号为(2003)100号)。
起诉书称,在申报立项的同时,应国权、何永莲等人以推动菜篮子集团改制为名,运作并成立由菜篮子集团内部职工参股80%、菜篮子集团参股20%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菜篮子发展”),蓄谋以菜篮子发展替代菜篮子集团,获取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后改名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建设用地。2003年11月14日上午,菜篮子发展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件事发生在同一天。叶际仁在庭审中称,自己当时对菜篮子发展的设立并不知情。
起诉书还指出,叶际仁在明知菜篮子发展系私营公司,并不具备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对应国权提出的将用地主体变更的要求没有提出反对。当冯鸣向叶际仁请示是否同意变更会议纪要内容时,叶明确表示同意。
2006年1月,菜篮子发展获得温州瓯海区两个地块,面积共计325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根据起诉书中提供的评估数据,菜篮子发展所获取的325亩国有划拨土地,价值人民币19738.8万元,扣除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5265.3万元及菜篮子集团所占20%的国有股份,叶际仁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
台州检察院给出的意见是:“叶际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法,擅自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菜篮子发展替代国有独资企业菜篮子集团,成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