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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近年典型冤错案:佘祥林赵作海等案在列

称之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谓之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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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2.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冤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对佘祥林以杀妻嫌犯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起“杀妻”案迟迟未判。直到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湖北省京山县政法委员会将此案报请湖北省荆门市政法委员会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中级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中当时尚有3个无法查清,故而决定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被羁押和服刑的11年间,佘祥林多次写了申诉材料,但冤情依旧。

  2005年3月28日,两审法院认定已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此案经重审改判无罪,2005年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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