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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巡视”制度的异化与弊害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始建于秦汉,经过1500多年的发展,及至明清,它达到了最完备的程度,也最具有帝国政治的特色。明清高度发展的监察制度为其政治运行起到过一些正面作用,但它产生的弊端也最为严重和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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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睹明清御史触目惊心的贪腐之状,似乎他们真是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其实不然,天还是有的(皇权始终在他们的头上),法也是有的,而且还很细密和严厉。明代《出巡事宜》等法律对御史出巡的方方面面都规定得明明白白,如不得泄露机密、不得私自出界、不得擅自离职、不得和买货物和铺张浪费、不得携带家属和枉道回家、不得因私受谒等等,其中伙食标准是日廪五升,一菜一鱼,交通工具先是骑驴,宣宗朝开始方可骑马。御史与地方官员如何相见、如何对拜作揖等都有细文,这些规定多为清朝所继承。尤其是《大明律》和《大清律》都规定,风宪官贪赃,比其余官加二等治罪,并且受赃的类型十分广泛,包括受财、索财、借贷人财物、买卖多取价利、受赠送等。但是,法律规定得再明白、再严厉,御史们似乎视之具文,你做你的规定,我行我的腐败。这里,我们看到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专制集权有时表现得非常刚强暴虐,而有时又显得十分软弱无能。其中缘由,应该引起我们好好思索。

  监察机关的工具性本质使其职能严重异化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性质从一开始就被定为皇帝的“耳目之司”。明太祖在敕谕中反复重申:“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自无壅弊之患。”明成祖也说:“御史,朝廷耳目,非老成识体者不任。”清雍正也说:“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所关甚大。”作为“耳目”,不能不听从耳目主人的意旨;作为“耳目之司”,其本质就是皇帝御民御臣的工具。御史们弹奏可以不请示台主或院主,甚至可以弹奏台主或院主,但不能不听命于皇帝。明代御史纠弹“皆承密旨”,出使时持有霜简,回朝经赴御前面奏。尤其是涉及用人、赏罚、生杀等大事,御史们更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轻则遭到训斥,重则被处惩罚,有清一代,此类事例经常可见。例如乾隆十一年,御史周礼奏请将户部侍郎李元亮开缺守制,遭到高宗训斥:“国家用人,朕心自有权断,臣下不可意为进退。”嘉庆八年,给事中鲁兰枝为图萨人命案上奏辩驳,仁宗极为恼怒,“生杀予夺大权,操之自上”,该科道官执简而争,“成何政体”!最后以“欲擅朝政”将其降三级调用。

  明清监察机关的工具性、附庸性实质,不能不使监察职能发生异化。本来,朝廷设立监察制度的目的是彰善瘅恶,激浊扬清,整肃腐败,但实际上,监察制度沦为君主驾御臣民、强化君权的工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钦承宸断”的体制下,监察官员对自己行为的选择无非是以下三种:一是秉公执法,刚正直言;二是缄口默语,但求自保;三是揣摩上意,专事迎主。在三种选择中,第一种必然是少数,第二种、第三种必然是多数。因为,在刑赏生杀悉由乾断的政体下,秉公执法、刚正直言主要是其卓尔不群的个人素养和品德使然,而缄口默语和专事迎主则是体制使然。在明清,随着专制体制的强化,虽然监察立法的完备超过以往各代,但监察官员的行为也消极蜕化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在《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台规》等法律文献中,我们时时会看到皇帝对监察官员唯恐失言、危及身家性命而疏于监察的训斥。有些监察官为应付考核,逃避怠工旷职之责,专挑无关痛痒之毛举细故滥竽充数。嘉庆针对科道官相互推诿、随同画诺的颓废之风,还特制“谏臣论”一篇,令所有科道官员每人照录一遍,进行大学习、大讨论,但仍难以收效。监察官工于心计、曲意迎主,更是比比皆是之官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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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朋党论》

  明清御史沦为朋党争斗的工具

  明清御史职能的异化,还有一个突出表现不能不说,这就是御史沦为朋党争斗的工具。朋党之产生,或因皇权之需要,或因皇权之弱化,本质上都是皇权政治母体上的一个毒瘤,是皇权极端化滋生出的一个怪胎。不过,从根本上说,宦官干政和朋党争斗会使国祚不定,朝纲败坏,是帝国政治的一大祸害。《钦定台规》就明确规定:“结党恶习诚朝廷之大患。”因此,明清法律都将纠弹大臣奸邪、小人构党、擅作威福列为科道官的首要职责。实践中,科道官纠弹朋党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但是,在很多时候(尤其是宦官干政和朋党炽烈的时期)许多科道官都身陷其中,充当朋党争斗的枪手和工具,走向了御史正常职能的反面。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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