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四类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乌鲁木齐7月3日电 记者 潘从武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下发各地。此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新疆建立起城乡一体的临时困难救助制度。
该《办法》明确规定,具有本地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并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
《办法》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重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中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据了解,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20天。经审批后,临时救助以发放现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救助。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将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新疆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疾病,很多家庭会陷入困境,临时救助显得十分重要,今后民政厅将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适时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