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反腐败机构设置分散 应设立专门机构
怎样运用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如何构建反对腐败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选择什么样的法治化反腐败路径等,都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推进法治化反腐败的路径选择
建立一个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只是为我们走法治化反腐败之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施条件。但这条路如何走,其路径如何选择,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厘清。在此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强化反腐败的法治思维理念。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反腐败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实现这一转型的难点并不在于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本身,而在于如何冲破传统的思想观念误区,运用法治思维观念,开启依法反腐败的思想“总阀门”。据一项在部分地区以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调查显示,在权与法的关系选择上,选择法大于权的只有38.7%,选择权大于法的人反而占到45.7%。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理性认识与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的坚定性之间存在着较大落差,领导干部遇到问题越具体,其法治原则流失的就越多。因此,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是对走法治化反腐败面临的最大考验,也是决定走法治化反腐败之路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二是整合反腐败的机构设置。我国现行反腐败机构设置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相对独立的反腐败部门的状况,难以适应法治化反腐败的要求。有必要,而且必须从机构设置上解决反腐败法律的执法主体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法治化反腐败的需要,可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全国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承担国家反腐败法律的执行实施和检查监督;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可仿照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相应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以保证反腐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是调整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在我国现行反腐败的体制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反腐败主渠道、主力军的作用。在处理腐败案件中,大量涉法案件使纪检监察机关常常干了司法机关的事。在监督检查中,大量是对政府及其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问题,使纪检监察机关又往往干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一些重大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协同办案,实质上逾越了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边界,其结果是使党内监督、行政监察等核心职能退居其次。这种机制弱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的法律功能,不利于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基本方略的实施。随着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重新认识和确定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也就是说纪检机关应当集中精力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监察机关不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应当集中精力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转变,不仅使大量的涉法涉诉案件直接进入专门反腐败机构的法定工作程序,而且也可将反腐败实践中形成的诸如举报、回避、“双规”等措施纳入法律轨道。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如果解决好这些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力量和时间,统揽反腐败工作全局、协调各方力量,将党的反腐败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治方式,凝聚全社会反腐败的合力。
四是规范社会反腐败的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各地掀起了反腐败风暴,一批贪官见光落马,一批领导干部受到追究,可谓呈现反腐败新政开局之势。一段时间以来,网络反腐惊涛拍岸,民间反腐兴起,冲击着传统反腐败格局。应当看到,运用社会力量反腐败,是走法治化反腐败之路的良性互动,但不能逾越法治底线。那么,如何将社会力量纳入法治化反腐败的轨道,既鼓励社会各种形式的监管、举报,又要使社会反腐败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对权力的制衡作用。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网络反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既设置具有引导性和激励性的规定,以保障网民的合法权利;又要注重程序性的法律规定,约束网民合法、有序、规范地参与反腐败,形成反腐败的正能量。赵中权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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