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述廉形式、方法和步骤
(一)撰写述廉报告。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并将述廉报告报省纪委(报送时间由省纪委具体通知)。
(二)在本地区、本单位述廉。述廉对象在本地区、本单位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
1.参会人员范围。
州(市)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纪委常委,州(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人大、政协各委室负责人,纪委各派出纪工委负责人,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
省直单位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正副巡视员、督查专员、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2.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三)向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述廉。
1.确定对象。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每年从述廉对象中抽取8-10名领导干部述廉人选,报省委确定后,在当年底或次年初召开的省纪委全委(扩大)会上述廉。原则上述廉对象任期内至少要在省纪委全委(扩大)会上述廉一次。
2.述廉准备。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提前向确定的大会述廉对象及所在单位、省纪委委员下发通知,明确述廉具体要求;省纪委委员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述廉对象有关情况;述廉对象提前15个工作日将述廉报告送省纪委,由省纪委分送省纪委委员审阅。
3.大会述廉。召开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进行述职述廉。可邀请省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省纪委各处室负责人、部分省党代会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述廉对象所在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4.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大会述廉对象进行测评。
5.情况反馈。测评结果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告省委,并以适当方式向述廉对象反馈。
五、结果运用
(一)领导干部的述廉及测评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在本地区、本单位的述廉测评结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三)述廉对象测评结果平均分值低于70分(含)的,由省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所在单位当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相关要求
(一)实施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评议,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州(市)、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抓好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抓好述廉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二)述廉对象在述廉报告中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的,或发现在述廉评议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包括:州(市)党委常委、副州(市)长;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参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在本地区、本单位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书面述廉并民主测评。
(四)各州(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县(市、区)、州(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述廉办法。
七、组织实施
述廉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