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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顺发改局原局长套专项资金装修洗脚城判16年

湘西州中院一审认定,彭彬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342.65万元,为王某等商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9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庭上递交立功材料请求从轻量刑

  一审判决彭彬受贿金额共有三笔,共计119万元。彭彬对于第一笔中的70万元有异议。

  永顺县发改局与当地一家水泥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发改局每年都在该公司采购水泥。

  2006年10月,彭彬向一水泥公司负责人向某借款30万元,向某同意借款。

  2009年1月,彭彬以参股某商品房资金紧张为由,又向向某借款40万元。

  “这70万是借款。”彭彬在法庭上一再坚持自己的观点。同时,他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吉首市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书,称自己在羁押期间,听同监人员说起刘某抢劫、故意伤害,并对这一线索进行举报,帮助警方抓获嫌犯。彭彬请求二审法院认定自己的“立功行为”,从轻量刑。但检方认为,该证据需经合议庭调查核实后才能认定。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第一笔钱

  专项资金是这么被套走的

  第一步2009年5月初,王某向彭彬借款,以偿还贷款。彭彬打算通过报销化肥发票的方式从财政套取巩退工程资金340万元。

  第二步彭彬要王去找发票,但因为王只有100万的化肥发票,彭彬就联系了永顺供销联社的彭某和符某,要他们经营的湘农农资公司提供约200万元的化肥发票。彭彬承诺给对方两万元。

  第三步彭彬找到永顺林业局局长、巩退办副主任彭某商量,提出要给王某所造之林每亩拨点化肥款。后者一开始不同意。但因为彭彬坚持,就不再反对,并同意了彭彬提出的款项走林业局的账的要求。

  第四步 2009年6月上旬,彭彬在王某提交的化肥发票上签字。6月15日,李莉(巩退办出纳)以申请支付后续产业工程款的名义到永顺财政局报账340万元化肥款。7月初,永顺财政局通过永顺林业局种苗中心将140.812万元和199.188万元分别转入大洋化肥公司和湘农农资公司账上。大洋化肥公司将钱转入王某永顺县源植天然香精香料公司的账上,彭彬叫李莉督促湘农农资公司将钱转给王某,湘农农资公司扣除2万元后,将余款转入王某的公司。

  第五步王某获取338万元后,彭彬多次催促王某赶紧还钱并尽快再贷款,将套取的资金给巩退办交58万元,剩下的钱交给他。

  第六步2009年7月15日,王某还了银行500万贷款并再次申请贷款。7月20日,王某获得500万元贷款,并于当日给李莉交了58万元。7月22日,王某向彭彬的银行卡转入200万元。转款后,王某说,加上09年6月借给彭彬的80万,给李莉的58万元,加上这一笔200万元,已全部退回了338万元的借款。彭彬表示认可。之后,这200万元全部被投入彭彬的洗脚城建设。

  第二笔钱

  2009年上半年,彭彬和永顺县林业局长商定,套取的资金林业局和巩退办各拿一部分。林业局与多个育苗户签订虚假苗木采购合同,套取资金204万元,巩退办分100万元,彭彬将其中的34.65万元转给自己的堂侄女,用于投资他和堂侄女一起投资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链接]

  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全方位跟踪监督

  近年来,湘西州纪检检察机关查处多起涉及专项资金案件,州纪委曾向媒体表示,专项资金在申报立项、计划分配、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造成专项资金运行管理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反馈体系,财政管理只管报账拨款,不评价效果,一些部门和单位只管要钱,不讲求效益。此外,监督的方式方法落后,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某一事项和环节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缺乏应有力度,责任人承担的违规违纪成本和风险较小。

  湘西州纪委于2011年出台《专项资金纪检组长监督责任制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计划分配、拨付使用等程序,必须接受纪检组长的监督;专项资金拨付实行会签制,未经纪检组长会签,单位财务不得办理拨付手续;专项资金监督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组长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单位予以纠正,如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该《办法》还规定,纪检组长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致使所在单位所管理的资金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 责任编辑: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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