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劳教制度的历史与废除呼声

2013-01-09 16:08  来源:时代周报

  二、劳动教养的社会与学术评价

  上述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对中国社会造成了无穷的危害。1957年8月正式建立劳动教养制度,至当年末,全国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36983人。在“反右”和“左”倾思潮的影响下,从1958年开始,全国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数量急剧增长,当年末收容人数达到355777人,1959年达到435325人,1960年达到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高峰,为499523人。随着全国对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劳动教养人员的数量有所下降,1961年下降到396133人,1962年降到186765人,1963年为143373人。在文革开始的1966年,全国劳教场所年末在所人员仍近4万人;至1970年末,全国劳教人员总数仅有4798人,降到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低点。改革开放之后,劳动教养死灰复燃,至2004年,“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已经累计收容教养了近500万违法人员。”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劳教所348个,其中女子劳教所33个,未成年劳教所18个,戒毒劳教所49个;全国劳教场所劳教人员在册16万余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在蓟门决策论坛上透露,目前我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这么多人未经司法程序而被剥夺自由长达数年,甚至终身,这不能不说是个严重的问题。它理所当然地受到学界的严厉谴责。

  早在1958年,就有人怀疑它的正当性。不过由于时代的高压,当时主要关注的问题是“一般公民与劳动教养人员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以及与此相关的“应如何对待劳动教养人员?”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讨论局限于劳动教养的方式的改进、劳动教养工作的重点等问题。从1987年开始,就有人质疑劳动教养的合法性,主张“取消”。从那时开始,取消劳动教养的呼声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进入1990年代后达于高潮。1996年,一篇名为《劳动教养应予废除》的文章面世,文章强烈主张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详细分析了废除的理由。在此之后,众多学者在报刊上撰文力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的社会评价如何?网络舆论几乎是“废除论”一边倒,据网络调查,主张取消劳动教养的网民大约在90%左右。新华网的专题调查结果显示,通过微博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86.7%认为应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仅有4.4%认为不应当废除。据第一调查网对“你是否赞成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调查,主张“强烈赞成和赞成”的占91%,“不赞成”的不到10%,没有“非常不赞成”的。最近的调查是财经网做出的。这项调查始于2012年8月28日,截至8月29日13时,有189人参加投票。在看待劳动教养制度上,认为它是“坏制度,它不经审判就可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票数为173票,占92%;认为它是“好制度,程序简单,可以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票数为6票,占3%;其他投票者认为“说不清”,占5%。在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问题上,“赞同废除”的票数为163票,占86%;“赞同对它进行改革”的票数为22票,占12%;“说不清”的票数为4票,占2%。调查数据显示,越是新近的调查,主张废除劳教的比例越高,一个原因是越来越多的滥用劳教迫害访民与其他主张改革的人士有关,最新的一项调查主张废除的比例超过98%。

  近十年来,学界与政界以种种方式试图推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2007年,经济学家茅于轼、律师李方平等69位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发表公开信,呼吁废除劳教制度。2008年,学者范亚峰在互联网发表公开信。2010年,学者于建嵘主持研讨推动修法。在立法程序方面,早在2003年,朱征夫等7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该提案明确提出废除的四大理由:(1)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根据;(2)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有明显抵触;(3)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4)未经审判而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方式长期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符合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不利于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指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法治省”的需要。近几年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也不断有代表提出方案,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或把它纳入司法范畴。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在人大任期内,8次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订新法律的议案,他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涉及数以十万计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认为现行劳教制度中的很多规定既极端不合理,又严重不合法,极大地破坏了现行法律体系的和谐,必须得到改变。有一项不完全统计,到2007年,已有42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改革劳教制度。 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马克宁建议废除劳动教养。

  三、劳动教养应当废除的八大理由

  前已论及,废除劳动教养在法学界有极大的共识性,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废除劳动教养的理由。集中起来可以归结为八大理由:

  第一,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款)”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第二,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且不说此前它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年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

  第三,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养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违反正当程序;二是由于执行中公安的强势违反正当程序。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机关,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是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这就导致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第四,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这有一个前提性问题要解决,劳动教养与刑罚的关系。劳动教养是不是刑罚?它是“事实上的刑罚”,尽管没有刑罚的外貌,但有刑罚的实质。这一点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6日)为证。这个批复在回答安徽省高院“关于劳动教养与刑期是否可以折抵”的请示时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既然劳动教养与刑期可以折抵,而且“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可知,劳动教养就是刑罚,而且它比管制刑还要重。实际上,劳动教养比短期有期徒刑也要重。有期徒刑可以判处几个月,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呢?原来的劳动教养没有期限,相当于无期徒刑;1961年4月,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1979年至今的规定是“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所有这些规定都包含了一条:劳动教养最低期限是一年!因为劳动教养不经过法院和检察院,从立法者的思路来看,是把它当作轻于刑罚、介于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惩罚形式设计的,但是实际上这个理应“轻于”刑罚的惩罚却远远重于刑罚,明显违反罪刑相当的现代刑罚原则。

  第五,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它成为“罪疑从有”的处罚方式,使许多人蒙受不白之冤;在反右运动中,无数右派成为劳动教养的受害者,许多右派没有活到“平反”的那一天。在青海,5000多女劳教人员中“非正常死亡”1000多人;没有死亡的女劳教人员所受到的屈辱、苦难,常人难以想象。

  第六,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2009年,学者于建嵘曾专门调查上访劳教案,通过分析,他认为,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于建嵘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于2012年8月12日发布了一封劳教警察来信:“教授,我是一名年轻的劳教警察。劳教制度现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当权者打压‘不听话者’的一种手段。上个月,我们劳教所新来了一名因连年上访被劳教人员,他岁数很大,身体不符合要求,我们拒收。但地方政府为了不让他再上访,通过各种渠道施压迫使我们接收。我们也希望违法的劳教制度立即废除。”2009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对发生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在河南某乡镇政府门口还曾挂出这样的标语:“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在维稳第一的气氛中,许多上访者成为劳动教养受害者并不说,更有无数公民仅仅因为发一个帖子、转一个帖子、反对非法强拆、甚或合法行使表达权而被劳教。最近引起强烈民愤的劳动教养个案当数仅仅因为要为被强奸的13岁女儿讨回公道而被劳教的“唐慧劳动教养案”。此种极端野蛮个案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劳动教养整体上的非法与残忍。

  第七,劳动教养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劳动教养原本就在法律外运作,成为地方政府规避刑事诉讼程序任意剥夺公民自由的利器,且不说反右那种整体上迫害知识分子的劳教,就是现在的维稳劳教亦然。此种政府的非法律行为在整体上不是促进社会稳定,而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劳动教养在法律外运作,破坏了规则的权威,规则没有权威的社会必然不稳定。二是政府官员在法律外惩罚公民的权力,使社会不稳定。因为法外惩罚权力的取向强化了公权私用行为,它的进一步后果是加剧官员行为的“失范”。官员行为的失范必然引发社会的反弹,社会的反弹引发官员更加严重的暴力反应,最终社会陷入了不稳—维稳—更加不稳的恶性循环,官民关系成为暴力博弈。这几年频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背后常常存在此种逻辑。因此,即使不考虑劳动教养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单单从维稳的角度来看劳动教养,它也是得不偿失的:劳动教养的“维稳”意义是短期的,局部的;从长期、整体的眼光来看,劳动教养实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除了不能达到“维稳”这一初始目标外,依赖劳动教养维稳的制度设计一个附带的效应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

  第八,劳动教养违反国际义务,有损国家形象

  未经正式法庭的审判不得剥夺公民自由,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是这一原则的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法依据,该条宣称:“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作了细化。我国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劳动教养除了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悖外,劳动教养还面临两个指控:一是强迫劳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之三项(甲)规定:“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二是酷刑。这些无疑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

  四、结论:废除劳动教养越早越好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遗存,它的实质是在刑事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权利。随着法治与人权的入宪,它与宪法和整个法律制度的冲突日趋明显,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日益受到社会的诟病,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也影响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对于劳动教养的未来走向,有部分学者提倡“保留”,这条路走不通,因为劳动教养制度与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精神不符,不存在改革的可能。而取消它,也不会产生这些学者所担忧的社会控制机能的缺陷问题。因为排除劳动教养,我国的强制性惩罚体系是完整的:处于惩罚阶梯上位的刑罚和处于惩罚阶梯下位的行政处罚。相反,保留劳动教养却使整个惩罚体系无法在逻辑上自圆。特别严重的是,劳动教养在许多地方已经蜕化成为地方官员对付维权公民、打击反腐者的工具,如果不迅速废除它,将会产生严重的政治问题,越早废除,政治代价越低,反之则代价越高。诚如著名社会学家于建嵘所言:“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作者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来源:炎黄春秋

责任编辑: 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