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联营范围扩至全国 增港律师优势

  大公网讯(记者 敖敏辉 广州报道)近日,国务院引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包括服务业、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四方面30个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国层面。其中,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推广至全国,令港澳三地从业律师和律所倍感振奋。对香港律所和律师而言,将有条件进一步在内地拓展业务,扩大合作方位,而内地同行则可以透过设立在各地联营所,深度参与涉港业务。 

新政策将拓展两地法律服务合作。图为香港法律界与内地同业交流 

  开设联营所有更多“自选动作” 

  香港律师林新强是全球华语律师联盟理事长,也曾担任香港律师会会长,目前,是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两地律师合作及联营所的现状,较为了解。对于国务院刚刚出台的新政策,林新强振奋不已,也十分看好前景。 

  他告诉香港文汇报记者,目前,港澳与内地律所在广东自贸区设立的联营所,建立了很好的合作模式,其他律所建立相关合作的意愿强烈。“这几年,国内其他自贸片区的律所,包括非自贸区的律所,在与我交流时,都表达了相关合作意愿。”林新强说,在内地交流中,他和内地同行,也透过当地的司法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和建议。 

  他指,不单广东,目前各地区企业“走出去”日趋频繁。在这方面,香港律师有先天优势。“比如很多对外业务的合同适用普通法,而香港律师多熟悉普通法系。另外,用英文签订合同,也是香港律师的天然优势。”因此,如果在当地设立联营所,当地律师就不用往来香港去做业务。 

新政策将刺激更多律所在内地开设联营所 

  他他看来,香港律师在内地掌握的人脉、资源各异。有了该新政策,就可以根据自己的优势,选定设立联营所的地区。 

  对此,国信麦家荣联营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香港律师麦家荣高度认同。他认为,在该政策下,香港律师在内地设立联营所,将从国家的“规定动作”,转变为“自选动作”。 

  他解释,之前政策限定只能与在广东三大自贸片区注册的内地律所合作,而这个三地及当地律所禀赋各异,并不一定是香港律所最理想的合作地区或伙伴。“目前有的联营所经营情况并不理想,就是因为相关限定太多导致。” 

  他称,新政策后,香港律师有了更大的选择面,香港律师的优势将发挥得更明显。 

  跨境法律业务将提升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副主任李铭锐从具体经营的角度称,按照原政策,港澳律师所与内地所必须在广东自贸区内另组建新的合伙联营所,由双方派驻律师人员。由于自贸区内的租金、人工普遍较高,联营所运营需要较大的运营成本。另外,由于律师业务(客户)往往不在自贸区内,从而限制了合伙联营所的作用。而在新政策下,这些困扰两地合作律师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他最后指,广东承担着对港澳律师业开放合作“先行先试”的工作,开创性探索为进一步扩大深化对港澳律师业开放合作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和可复制的制度措施。在司法部的推动和内地港澳律师积极参与下,这些开放合作措施已落地生根,并且无论在广度深度上,都全面超越对外国律师业的开放程度。在今后一系列政策下,将极大密切了三地律师业的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办理跨境业务和国际法律事务能力,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民事往来,促进国家和香港澳门的繁荣发展,促进中国经济走向世界,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徐孟楠 徐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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