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智峯道歉就万事大吉?

  文丨关 昭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昨日开会,议员叶刘淑仪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就“民主党”议员许智峯强抢女职员手机事件提出谴责动议。动议如获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批准,将会在本月二十三日举行的大会上提出。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议员在七种情况下将会失去议席,其中第六项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第七项则为: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按现有情况看来,第六项许智峯都可以“对号入座”,如强抢手机、入侵资讯及恐吓等调查结果告上法庭,刑事罪名成立,判刑应不会少于一个月,至于第七项的“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许智峯也属“水洗唔清”。当然,日后即使谴责动议提上全体大会,假如有议员出席而不投票,则在座“三分之二”的门槛有可能通不过,许智峯仍可“赖死”不走。

  而为了死撑许智峯,一些反对派议员昨日提出了一些所谓反驳,但理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其中,“民主党”党魁胡志伟仍抛出“小骂大帮忙”一招,一方面批评许的做法不对,但同时又说许已道歉并正面对警方调查,现时提出谴责动议是“不合情理”。“公民党”杨岳桥则“扮好人”,一方面批评许智峯,另方面又要求建制派“得饶人处且饶人”,还要建制派“反省”自己是否完全符合“尊贵议员”的要求……

  这些所谓理由,当然都是荒谬和不能接受的,许智峯已经道歉就可以一笔抹掉他“强抢”的事实吗?如此任何坏事错事是否也可道歉了事?至于警方的调查工作,与立会动议谴责并无冲突,最终都要看法院的裁决。

  至于如杨岳桥所言,“得饶人处且饶人”,还有“责人先责己”,就不妨送给反对派一伙和他自己先反躬自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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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宾遥 qi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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