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国家政制是应有之义

  文丨杨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国家宪法,在其第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徵。”爱国爱港重要代表人士认为,在国家宪法做此明确规定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从政者如果继续鼓吹“结束一党专政”则不再具备成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特区公职人员的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澄清了一种误解,即《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要求的有关人士“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仅指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前缀词。

  香港从政有三个界限

  因此,在国家宪法做了修改后,要求《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人员不能再鼓吹“结束一党专政”,是合法合理的。

  当然,这样的理解需要通过香港本地相关法律的修改来体现。这一点,同要求香港本地相关法律修改以杜绝类似姚松炎获准参选现届立法会补选现象再现,是一致的。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政,需要分清三个界限。

  第一个界限是香港居民与从政者的界限。作为普通居民,享有《基本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作为从政者,则需要考虑其言行对于特区政治的意义。特区直辖于中央,特区政治的主流必须体现这一宪制关系,亦即是说,挑战和否定国家政治制度的政治团体和政治人物不能成为特区政府的代表。这一界限,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起一直得到维持。立法会的构成一直是以爱国爱港力量为大多数。

  第二个界限是从政者与特区建制重要成员的界限。后者即《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明确规定“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前,鼓吹“结束一党专政”者可以成为立法会议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上述解释后,就必须要求立法会议员尊重国家政治制度。

  尊重国家政治制度,是同支持、拥护或热爱国家政治制度是有差异的。在“一国两制”下,不要求特区所有政治团体、政治人物都支持国家政治制度,但是,必须要求他们都尊重国家政治制度。这是“一国两制”应有之义。至今,鼓吹“结束一党专政”者仍佔据立法会不少议席,这正是“一国两制”尚需得到全面准确贯彻的有力事实依据,而不能作为这些人继续佔据立法会议席的藉口。

  第三个界限是政治进步与落后的界限。应当以是否有利于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准则,来判断香港政治的进步或落后。长期以来,不少人以为追求西方政治制度是香港政治进步的唯一准则。事实证明这是错的。今天香港经济转型滞缓、贫富差距扩大、各种结构性矛盾如同一团乱麻,就因为太多时间和资源耗费于追求西方政治制度。无论解决内部结构性经济民生问题,还是应对全球经济金融政治格局空前全面深刻调整,都要求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这是香港政治进步的方向,岂能让“结束一党专政”者拖后退?

  特区不可能是“国中之国”

  有些人以“保留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为藉口,抗拒“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徵”。如果刻板地理解“保留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那么,香港必须止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英两国联合声明》签署时的香港。否则,必须以与时俱进的态度来理解。

  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贯彻“一国两制”,是国家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的一部分,特区不可能是“国中之国”,也不可能游离于国家。要求特区从政者尊重国家政治制度,既是体现特区直辖于中央,也是确保特区直辖于中央。

  要求《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列公职人员至少尊重国家政治制度,会引起“拒中抗共”政治势力竭力反对,可能导致社会不安定。但这是“一国两制”与时俱进不可避免的,不能无原则地追求社会安定而牺牲“一国两制”与时俱进。如果“一国两制”与时俱进受阻,那么,香港和香港居民将会支付的代价难以估量。

  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论和信仰自由,要求从政者尊重国家政治制度,二者不能偏废。尊重国家政治制度成为香港社会主流民意,尊重国家政治制度成为香港政治团体、政治人物的自觉,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才会势如破竹,才具备稳妥的基础来推行普选。

  资深评论员

责任编辑:齐宾遥 qiby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