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毛”覆核修例不应批准

  文/关 昭

  过去长期在立法会“搞搞震”、以“拉布”起家的“长毛”梁国雄,议员身份已经因违法乱誓被DQ,但正是这个“百足之虫”,他昨日竟向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立法会日前通过的《议事规则》修订是“违反基本法”,要求判修改“无效”云云。

  事实是,基本法第七十五条白纸黑字写的是“立法会会议”,指的显然只是全体大会而不涉委员会会议,两者在权力和职能上并不相同,前者只要是当选议员就是一分子,后者议员是需要报名加入才成为委员的。

  不过,“长毛”摆明是无事生非、“搵来搞”,但作为司法当局,不可与“长毛”同一个水平。事实是,利用本港的司法独立体系和法治精神,动辄提请司法覆核,谋求推翻政府的决定,阻碍议会议事及公共工程建设,已经成了反对派最常见惯用的手段之一,而且几乎逢申请必获接纳,而纵然最终败诉,也已经达到了阻挠政府施政和工程进行的目的,政府管治威信与社会和谐也已经遭到冲击和破坏。

  而且,在反对派动辄寻求司法覆核的同时,“法律援助”往往也会随之轻易到手,那样,用纳税人公帑打官司,用纳税人公帑妨碍香港社会发展、损害市民整体利益的咄咄怪事也就不断发生。

  当然,司法覆核是司法独立的要素之一,而“法律援助”也是帮助“穷人打官司”、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之一,但是,当这些法律工具已经被滥用、已经被反对派利用作为搞乱香港的“武器”之一,则对司法覆核和法援、对法治公平公义的精神就不仅不是什么发扬,而相反是一种贬损和侮辱了。

  立法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是符合基本法规定和《议事规则》要求而依法进行的一项必要修订,过程有规有矩,并无疑点或漏洞,并无司法覆核的必要,法院对“长毛”的申请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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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亚会 史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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